青岛居民私改装暖气片使供热温度不达标 拒交费输官司----16日零时青岛市正式进入冬季供暖期。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公司应给用户退回一定的费用。近日家住市南区的张某却因私自改装、包装了自家的暖气片,输掉了供热纠纷的官司。
2005~2006年度,张某向青岛某供热公司交纳了供暖费,但张某一直觉得家中暖气不热,便联系该公司两次到其家中测温。结果显示平均温度最高为18.3度,最低为7度。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两张测温单的备注栏中分别注明:该住户包装、改装,影响散热,此次测量不能做退费依据。供暖季结束后,张某要求该公司退还温度不达标的供暖费,但该公司以张某包装散热器为由拒绝退费。2006~2007年度供暖季开始后,该公司又同青岛市供热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张某家测温,结果平均温度最高为18度,最低为8度。张某便以供热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绝交付去年的供暖费,于是,该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张某请自己的朋友作证:“曾经看到过张某家中结冰,供热公司所供热力一直不达标。”
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热公司与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供暖协议,但该公司作为供暖企业,履行了向张某提供暖气服务的义务。张某作为用热户,也接受了该公司的供热,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在对供热不达标的房间进行供暖费的减免后,张某应交纳2006~2007年度供暖费人民币1462.66元。另外,《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因装修、装饰等原因,导致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根据张某提供的2005~2006年度两次测温记录单记载,虽然标明部分房间的温度达不到供热条例的规定,但在备注栏中,该公司工作人员注明了住户包装、改装,此次测温不能作为退费依据。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张某要求退还2005~2006年度供暖费的依据。
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