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供热成本提高,为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营,确保广大居民冬季取暖,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调整热力销售价格。具体调整为:
电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2元调整为26元;公建单位由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1.3元调整为32元。锅炉供热:居民住宅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3元调整为27元;公建单位由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1.3元调整为32元。
市区范围内(不含丰南区、丰润区原县城)所有供热单位均按此规定执行,原有文件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此为准。
此次调整自11月供热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