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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山东省威海市供暖“按天计费”有望成为现实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26  来源:威海日报  浏览次数:238

 2009—2010年度采暖期即将结束,针对采暖期间出现的“新建小区满40%的入住率才予供暖”“供暖用户和供暖企业测温结果往往不一致”“市民难以中途供暖”等问题,记者日前从山东省威海市燃气热力管理处了解到,供热部门正在制定《威海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些长期困扰市民的供暖问题有望在下一个采暖期得以解决。

    供暖“批量销售”将变“零售”

    市民王女士家住海城社区,她平时在外地工作,每年只有自农历腊月小年到次年正月十五之间在家住。由于每年都要交纳整个采暖期的费用,王女士特别希望能按照实际供暖天数交纳取暖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不少居民因各种原因需中途开始供暖,但因要交纳全部取暖费而放弃。

    据了解,目前威海市居民用户取暖费的计费方式是根据威价管发[2004]150号文《关于对市区集中供热价格加收燃料差价的通知》确定的,一个采暖期136天,24小时供暖,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5元。可以说,这是一种“批量销售”方式,而半路开通暖气且按天数计费,可称之为“零售”。威海市供暖在“批量销售”的同时,能否满足部分用户的“零售”需求?

    对此,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工作人员说,威海市正在制定的《威海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提出:对第一次供暖的新建建筑,居民申请供暖时间无限制,可按照实际供暖天数交纳取暖费;老建筑的居民用户,供暖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关启供暖设施,其中,1月、2月开启供暖设施按日费用1.2倍的系数交纳取暖费,12月份开启按1倍系数交纳,其余月份按0.8倍系数交纳;同时,用户需交纳开启、关闭费用50元。

    “第三方”测温将走进滨城

    根据规定,居民室内供暖达标温度为16℃,凡达不到此温度,供热企业都要给予用户一定的退费。但是,居民往往遭遇这样的问题:自己测量的温度明明不达标,供热企业来测量时却达标。因此,有市民呼吁引进“第三方”测温。

    正在制定的《威海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测温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在门窗正常关闭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高处,计量器具的温度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且连续测温7天,取平均温度,每低于标准温度1℃,退还采暖费总额10%的供暖费。

    “我们同时在着手拟定‘第三方’测温工作方案。”燃气热力处工作人员介绍,“第三方”测温不失为解决供热企业和供暖用户测温矛盾的有效方法。作为管理部门,他们也希望尽快将“第三方”测温付诸现实,但具体实施时间表还不能确定,目前亟待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第三方”测温单位的资质问题,二是“第三方”测温的费用由谁买单问题。

    据了解,山东省的青岛、济南已先后实施“第三方”测温。威海市实施“第三方”测温也为时不远。

    部分小区40%入住率供暖门槛松动

    在市区海韵华府买楼且已装修的孙女士,因同楼居民入住率不足40%而难以供暖。去年12月份,威海市持续降雪低温,致使孙女士家的水管被冻裂。孙女士认为,取暖作为百姓生活的基本要素之一,应该首先保障,40%的入住率有些偏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很多城市集中供暖都强调入住率,但标准并不统一。那么,威海市为何将入住率确定为40%?有没有降低这个门槛的可能性?

    “我市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各供热企业都执行这个标准。”燃气热力处工作人员介绍说,多年来,新建居民小区入住率未达到40%的,原则上不予供暖。这主要因为空气、墙体都可以导热,如果入住率太低而供暖,就会出现热能大量流失而用户室温却不达标的“双亏”局面。为此,针对未满足入住率、情况特殊的新建小区,供热企业都采取与用户签订协议的方式,就供暖效果达成一致后方予供暖。绿能供热有限公司还通过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想方设法给未满足入住率的小区供上了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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