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供热工程户用热量表产品第五批备案目录评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供热协会文件
津热协(2014) 4号
签发 胡长柱
关于天津市供热工程户用热量表产品
第五批备案目录评审工作的通知
第五批备案目录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供热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稳定、节能供热,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津政令[2006]107号)和《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管理办法》(津热办[2010]37号)的规定,受天津市供热办委托,天津市供热协会定于2014年4月对户用热量表产品进行第五批备案目录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生产厂家资信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厂家注册资金不应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生产场地,具备产品主要零部件及产品总装生产、检验条件,具备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条件;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满两年并在有效期内;
(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满两年并在有效期内;
(五)、在津应有产品服务机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六)、企业2011、2012、2013连续三年经营不亏损。
二、户用热量表产品备案技术要求
(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热量表》CJ128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热量表》JJG225;
(二)、使用寿命应在8年以上并具有抗外界磁场干扰功能;
(三)、环境等级不低于IP54;
(四)、应设有数据通讯接口,如无线和M-BUS等;
(五)、应采用内装电池,一次安装后电池使用时间应大于8+2年;
(六)、除具备《热量表》(CJ 128)所规定的显示内容和要求外,计算器显示屏还应显示以下内容:错误诊断结果显示、出现错误或故障的时间(显示内容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用代码表示);可追溯的数据存储应包括以下内容:至少前一个采暖期的累积热量值、热量表运行时间、最大功率出现日期;
(七)、户用热量表计量精度应为三级精度以上(含三级);
(八)、热量表计量单位应采用吉焦(GJ)。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按以下内容顺序提供材料,要求标注页码,加盖单位公章后申报一份。(申报产品不得超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批准范围)
(一)、天津市供热工程备案产品和技术申请书(附件一)
(二)、申请单位承诺书(2)(附件二)
(三)、热量表2013年全国销售总表(附件三)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商标注册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自有产权的生产厂房产权证,租赁厂房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ISO9000质量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ISO14000环境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ISO18000健康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一)、国家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二)、企业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三)、“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省(市)级著名商标”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省(市)级名牌产品”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四)、申报产品工艺研发专利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报产品独立设计说明
(十五)、原材料检测和产品检测设备清单
(十六)、外购零部件厂家符合相关标准的资质证书
(十七)、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的相关企业管理制度
(十八)、当地社保部门备案签订的劳动合同人员名单
(十九)、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应职称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十)、产品销售证明(合同、完税证明)
(二十一)、在津售后服务机构授权书
(二十二)、单位维修时间承诺书
(二十三)、在津设有备品、备件说明书
(二十四)、产品说明书
四、评审及费用
(一)、评审工作由天津市供热协会组织,协会进行初审合格后,由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文件,确定户用热量表产品第五批备案目录。
(二)、初审合格的单位在专家评审之前,按2000元/申请产品类别,缴纳初审费。经专家评审进入备案目录的企业,按2000元/申请产品类别,缴纳评审费。
五、受理单位和时间
受理单位:天津市供热协会
受理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7号
受理时间:2014年4月17日—18日16:00止(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张渲 段竹慧
联系电话:83605748
2014年4月1日
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供热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稳定、节能供热,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津政令[2006]107号)和《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管理办法》(津热办[2010]37号)的规定,受天津市供热办委托,天津市供热协会定于2014年4月对户用热量表产品进行第五批备案目录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生产厂家资信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厂家注册资金不应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生产场地,具备产品主要零部件及产品总装生产、检验条件,具备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条件;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满两年并在有效期内;
(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满两年并在有效期内;
(五)、在津应有产品服务机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六)、企业2011、2012、2013连续三年经营不亏损。
二、户用热量表产品备案技术要求
(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热量表》CJ128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热量表》JJG225;
(二)、使用寿命应在8年以上并具有抗外界磁场干扰功能;
(三)、环境等级不低于IP54;
(四)、应设有数据通讯接口,如无线和M-BUS等;
(五)、应采用内装电池,一次安装后电池使用时间应大于8+2年;
(六)、除具备《热量表》(CJ 128)所规定的显示内容和要求外,计算器显示屏还应显示以下内容:错误诊断结果显示、出现错误或故障的时间(显示内容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用代码表示);可追溯的数据存储应包括以下内容:至少前一个采暖期的累积热量值、热量表运行时间、最大功率出现日期;
(七)、户用热量表计量精度应为三级精度以上(含三级);
(八)、热量表计量单位应采用吉焦(GJ)。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按以下内容顺序提供材料,要求标注页码,加盖单位公章后申报一份。(申报产品不得超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批准范围)
(一)、天津市供热工程备案产品和技术申请书(附件一)
(二)、申请单位承诺书(2)(附件二)
(三)、热量表2013年全国销售总表(附件三)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商标注册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自有产权的生产厂房产权证,租赁厂房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ISO9000质量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ISO14000环境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ISO18000健康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一)、国家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二)、企业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三)、“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省(市)级著名商标”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省(市)级名牌产品”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四)、申报产品工艺研发专利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报产品独立设计说明
(十五)、原材料检测和产品检测设备清单
(十六)、外购零部件厂家符合相关标准的资质证书
(十七)、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的相关企业管理制度
(十八)、当地社保部门备案签订的劳动合同人员名单
(十九)、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应职称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十)、产品销售证明(合同、完税证明)
(二十一)、在津售后服务机构授权书
(二十二)、单位维修时间承诺书
(二十三)、在津设有备品、备件说明书
(二十四)、产品说明书
四、评审及费用
(一)、评审工作由天津市供热协会组织,协会进行初审合格后,由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文件,确定户用热量表产品第五批备案目录。
(二)、初审合格的单位在专家评审之前,按2000元/申请产品类别,缴纳初审费。经专家评审进入备案目录的企业,按2000元/申请产品类别,缴纳评审费。
五、受理单位和时间
受理单位:天津市供热协会
受理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7号
受理时间:2014年4月17日—18日16:00止(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张渲 段竹慧
联系电话:83605748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