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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供热提前延期有新规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25  浏览次数:192
  本报讯

(记者贺红艳)6月2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供热行办了解到,近日,《乌鲁木齐市临时调整供热期若干规定》,经乌鲁木齐市政府研究同意,已正式印发施行。意味着,今冬采暖期开始,乌鲁木齐市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乌鲁木齐市政府可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市政府的决定执行《规定》。

《规定》明确,根据气象预测,乌鲁木齐市在供热期开始前10日内或结束后10日内,室外平均温度连续5天低于5℃或最低温度连续5天低于0℃,以及发生强降雨、雪等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异常低温情况时,乌鲁木齐市政府可以依法对供热期进行临时调整,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同时,还明确了调整采暖期的气候依据、工作程序、时间范围,以及相关的资金补贴和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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