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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辽宁新供热条8月实施 停供可能交蹭热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25  浏览次数:237
       新闻锋线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将于8月1号起施行。条例规定,包括我市在内的省内各城市可对停供用户收取“蹭热费”;如果因供热单位原因超过24小时温度未达标,将退还两倍供热费。

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停供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供热面积缴费总额的15%。按照目前的取暖费标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最多需交420元的“蹭热费”。对此,很多市民表示不太能接受。

而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供热企业表示欢迎。记者走访市内多家供热企业了解到,我市每年约有10%的用户办理停供,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成本同比例降低。

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省供热条例只是授权各城市可以收取“蹭热费”,但我市是否收取如何收取,目前还未确定。另外,新条例明确规定,新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在这方面,今年我市在对390多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改造时,专门进行了供热计量改造。首批改造工程位于中山区山屏街,共计50万平方米。

对于问题比较集中的测温退费方面,此次的供热条例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双倍供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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