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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间资本今后可参与城镇供水、供热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浏览次数:241
为加快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有关问题省住建厅做了更为细致的“解读”,确保民间资本能够积极、顺畅、高效、规范进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吉林省坚持非禁即入、平等竞争、分类指导、优化服务、有效监管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正确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参与方式
    民间资本直接投资
    “解读”中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方式路径进行了分类,其中,在直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多种投融资模式,与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有效对接。
    在直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方面,在保持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在间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方面,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政策优惠
    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解读”中表示,在政策制度上,吉林省严格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认真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26号),大力推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在价格和财政补贴政策措施上,吉林省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适当利润的原则,制定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建立价费调整机制和联动机制。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社会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同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扩大直接融资。
    保障措施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对于保障措施,“解读”中表示,分别从落实政府责任、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监管服务、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与监管。
    另外,为顺利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施意见》还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加大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力度,共同推进这项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方案,并及时反映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记者 陈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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