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住房屋开发商交供热费
修订稿中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或者承诺的供热期限两个月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供热手续;未约定或者未承诺供热期限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供热手续。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但开发建设单位已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
新建住宅申请供热时,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在保修期内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户承担热费。
据悉,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两年)。
厨房不到10℃退全款
在现行的供热条例中,规定“厨房温度不得低于10℃”,但如果低于10℃如何赔偿却没有明确规定。修订稿中增加了一个条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
修订稿中还对供热企业和开发单位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罚款金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了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这些行为包括:供热单位擅自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或未按照规定建设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设施或者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循环水余热供热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等。
用新能源供热可享受优惠
记者从公示的征求意见稿中发现,在增加的9项条款中,涉及新能源供热的占了多数。
修订稿中要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使用要求,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纳入招拍挂出让文件。因条件限制需要采取燃煤方式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供热。
新建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同步落实热源及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达到规定排放标准;逾期未达到改造要求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经批准的燃煤供热项目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节能补贴,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办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
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用电优惠价格。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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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通过四条途径反映建议
《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网公布,市法制办对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1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政策法规与服务督查处。
一、青岛市政府法制网(http://fz.qingdao.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二、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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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译心 实习生 于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