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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室内最低温升至18℃ 同时,住宅小区的供热均由供热企业管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2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次数:187
      本报枣庄8月10日讯(记者 李婷婷)10日,记者从枣庄热力公司获悉,9月1日起枣庄将按照规定实行《山东省供热条例》。与之前相比,其规定要求室内最低温度将从16℃提高到18℃。如果因为供热企业的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据了解,9月1日起,枣庄将实施新的《山东省供热条例》,与之前相比,新的规定除了对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等作出规定之外,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规定要求,住宅小区的供热均由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人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除取消物业对住宅小区换热站的管理外,规定还将室内的最低温度从16℃提高到了18℃。市民如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枣庄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为了使供热住户的室温达到标准,目前工作人员正在检修相应的设施设备。同时,市民在供热季到来之前也可对家中的供热设施进行相应的维护,疏通管道,清理暖气片等,地暖用户可冲洗过滤网。
      据介绍,供热企业、房地长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有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活动的,由供热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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