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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暖气不热起诉获赔3000多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2  来源:华商晨报  浏览次数:227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康晓潺)上一个采暖期,家住苏家屯的王先生发现店里的暖气能达到18℃的时候几乎很少。随后,王先生将供暖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王先生接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说,自己终于胜诉了。

原来,上一个采暖期,苏家屯区蕙兰四街的多名住户反映暖气不热,白天坐在屋里也得铺电褥子。随后几名店主向法院起诉,要求供暖公司进行退费补偿,随后由于各种原因,只有王先生坚持到了最后。

“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供暖期间,我们是按照每平方米32元的标准交的钱,我一共交了4049.9元采暖费。”王先生说,结果整个冬季屋里温度都很低,他多次找过供暖公司,在一次供暖公司对其房屋进行的室温检测中,室温显示为13℃,“这我都拍了照片”。

王先生说,对于之前供暖公司向他提出的没签署供暖标准合同、房屋存在私自改造不予以退费和属于非民用住宅等问题,昨日记者在王先生所出示的审判书中找到了部分答案。

判决书中写到,王先生向供暖公司交纳供暖费,供暖公司向其提供热力服务,双方之间供用热力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王在外接门市房内进行取暖改造已经经过供暖公司同意,不认定为私自改造。

供暖公司认为房屋设计商业性质,不适用民用住宅供暖温度的标准,但供暖公司作为提供热力的一方,未能向法院提交其对商业性质房屋的供热标准,且未能对13℃属于合理温度范围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王先生要求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退还3239.92元供暖费应给予支持。

供暖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王先生退还3239.92元。如供暖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拿到判决说,王先生表示,虽然只拿回采暖费的80%但也十分知足,他说,自己要的是这个劲,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昨日,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在第一次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他们是胜诉的,但对于这次的判决,他们并没有做过多的解释,也没有解释赔偿金额的具体原因。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公司的领导正在商讨这件事,不方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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