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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岫岩镇宏新村供热处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8  来源:鞍山日报  浏览次数:201

本报讯(记者 赵晓英)日前,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宏新村供热处因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国税局稽查局处罚。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274.75元。

根据举报,岫岩满族自治县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三科指派人员于2013年5月16日起对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宏新村供热处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企业有销售煤及取暖费收入没有入账申报缴纳增值税。该企业于2012年4月20日销售煤2120吨,每吨含税价200.00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4000.00元没有记账,也没有计提销项税,应补增值税48778.76元。该企业2012年12月对212户缓缴取暖费的用户提供供暖,收取的取暖费含税金额为373215.54元,企业没有记账,也没有计提销项税,应补增值税42936.30元。因为该企业一直到2012年12月末留抵增值税84589.42元,所以实际应补缴增值税(48778.76+42936.30)-84589.42=7125.64元。

岫岩满族自治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该企业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属于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7125.64元,并处以偷税数额二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4251.28元,对该企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89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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