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本年度哈尔滨市供热期从10月20日开始。依照规定,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也就是说,每年哈市供热期从10月20日开始,居民办理停热,须在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停止用热的用户,要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即俗称的热能损耗费。去年我市上调了“停热费”,其标准为按面积计收热费全额的30%。
今起,有停热需求的居民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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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情况不能办停热
非分户供热用户。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即房屋需度过两个供热期。
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靠冷山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