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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暂停供热须办理停供手续 不得私改供热设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2  来源:淄博晚报  浏览次数:203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淄博热力有限公司规定用户暂停供热须办理停供手续,报停时间为整个采暖季,不得在一个采暖季内分阶段报停。9月1日—10月15日前,有此类需要的用户应持交费信息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属供热分公司填报用户报停申请单。由单位、物业统一收费的用户,需到单位、物业统一办理“报停”业务,用户个人不能直接到供热分公司进行办理。

淄博热力有限公司规定,居民用热报停的条件包括: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整单元或整幢楼申请停止用热且具备单元阀控制的热用户;报停时间为整个采暖季,不得在一个采暖季内分阶段报停。凡符合上述条件需要报停的居民用户(房屋所有人),应于当年9月1日—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经供热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停热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报停手续,造成事实用热的用户,供热分公司给用户关阀时,应将关阀时间和用户用热时间让用户签字确认,用户应承担相应比例的事实用热费用。(记者 孙艳芹 通讯员 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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