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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要闻

抚顺城市供热条例已经市人大二审通过 不用热也收费板上钉钉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4  来源:抚顺传媒网  浏览次数:250
      抚顺传媒网讯(记者 李凭)9月4日上午,记者从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获悉,几天前,抚顺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而“条例”中的“不用热也收费”基本板上钉钉,这部供热条例还要经过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才会实施。

抚顺城市供热条例目前使用的是2006年11月发布实施的,“条例”实施多年来,对抚顺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规范供热市场,保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抚顺供热事业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特别是2007年以来《物权法》等一批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发实施,“条例”显露了一定的局限性,个别条款甚至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相一致,已不能完全适应抚顺供热实际工作的需要,城市供热条例已经和现实有所脱节,对供热条例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去年8月,抚顺市建委起草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送给抚顺市法制办进行审核。送审稿主要在行政执法主体、计量供热、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维修、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抚顺市法制办于随后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征求意见。去年年底,抚顺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八次会议,会议对《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已纳入今年抚顺市人大立法计划,之前相关部门也做了广泛调查,还派人前往沈阳、鞍山、长春、吉林等城市考察,收集整理全国各有关城市供热立法信息资料及现行有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抚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全文公布《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今年8月29日,抚顺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城环委作的关于《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审议并通过了《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市民最为关心的就是室内温度,而修订后的供热条例都以民生为基础,多以百姓的角度想问题,对供热和用热双方多了许多利益约束,使这部法规更具民生力量。细化了“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的表述。

而针对此前修订后出现“不用热也收费”的条文,抚顺人大常委会二审后还继续保留,但收费额度有所变化。规定“供热单位可以向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总额百分比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按照省供热条例规定的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是这样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15%。”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温先生向记者介绍说:“比照省条例规定,抚顺市供热条例中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也只能在15%左右进行界定。抚顺供热条例还要经过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才会正式实施,预计将在抚顺今年供热前审议通过。”

据了解,抚顺现有供热面积4580余万平方米,经过人大二审修订后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也是辽宁省今年8月1日实施供热条例实施后,地级市城市首部修订通过审议的地方性“供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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