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制定的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居民用户热量收费上限。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未出台具体标准的,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供热企业价格及成本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的通知》(鲁价格函〔2009〕77号)要求,严格落实供热价格及成本情况定期上报制度,每年10月1日前,将供热价格相关情况报省物价部门(价格管理一处),各县(市、区)情况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汇总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