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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申请“停供” 别超过10月15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6  来源:沈阳日报  浏览次数:267
      沈阳市供热办委托本报提醒市民——

      车库办停供原则上先分户

新房竣工两年内不得办停供

规定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天气转凉,供暖开栓日益临近。记者走访惠天热电等大型供暖公司缴费大厅发现,已经开始有市民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缴费卡和房主身份证,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9月15日,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申请暂停供热或恢复供热的市民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

停供:10月15日前申请办理

据介绍,不少市民由于房子暂时不住,需要办理停止供热。这种情况下,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市供热办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需提前申请办理,主要是供热单位须在供热正式运行前,根据系统负荷状况和预计热能需求总量进行热态调试,确保整体供热效果。

据了解,对于本采暖期拟办理停供的市民,要在停供合同中约定停供年限。一般情况下,即使用户签订一年停供合同,第二年没有续签停供合同,供热单位也视其为停供,不会视为欠费。但若恢复供热,必须在当年10月15日之前到所属供热营业厅申请办理。

要求:新房两年内不得办停

按照规定,新建住宅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其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合格后,用热户方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另对整楼、整楼栋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可协商确定暂不供热,但供热设施保修期应从实施供热之日算起。

提醒:车库办停供应先分户

记者了解到,车库没有分户就不能办理停供。需要办理车库停供的市民,可以等明年春季联合其他车库业主,如果大多数人同意分,可以自行向供暖公司提出分户要求,完成分户后,就可以向供暖企业提出停供要求。

专家表示,解决车库供暖的问题,应该在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之初就让供热企业介入规划、设计工作。小区车库供暖管线设计上就应考虑到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目前不少开发企业因为资金等原因,将车库的供暖管线设计成串联,导致日后供需双方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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