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开始以节能为目的推进计量供热,经过十五年的推广,实事求是的说,整体效果并不理想。主要体现为:一是装热计量表的供热面积越来越多,真正按计量供热收费的提高幅度很小;二是国家整体建筑供热能耗没有明显下降。
计量供热促进供热的节能,是利国利民利企的一件好事,这在供热企业中也是普遍共识,但是从推广计量供热以来,供热企业的热情就从来没高过。国家对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陆续出台了规程、规范,其条款表述是逐步明确、越来越严格的。但是,相对于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投入,计量供热推广却仍然进展缓慢,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我想先从计量供热怎么节能开始说起。
一、计量供热怎么节能
需要指出的是计量供热本身只是在供热系统中安装表计,并不能直接取得节能效果,它仅是一种促进建筑物供热方面节能的一种经济手段,它并不是节能的直接因素,建筑供热节能的因素主要以下几种:
(一)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
建筑围护结构组成部件(屋顶、墙、地基、隔热材料、密封材料、门和窗、遮阳设施)的设计对建筑能耗、环境性能、室内空气质量与用户所处的视觉和热舒适环境有根本的影响。一般增大围护结构的费用仅为总投资的3%~6%,而节能却可达20%~40%。
(二)高效平衡的供热系统
建筑供热系统包括热网(庭院管网、户内管道)、换热站及用户的取暖设施。供热系统的效率直接影响供热耗量的大小。供热系统应保证先进合理的设计、可靠高效的设备、优秀的调控手段、高质量的施工安装及合理的运行调节。
(三)用户行为节能
最后,用户的行为节能也占一定的比例。用户应以舒适合理的室内温度为追求目标,避免过热浪费。同时,尽量减少不需采暖时段和不需采暖的房间的耗热量。
以上三项建筑供热节能措施作用大小是不同的,依次为围护结构节能、供热系统节能和行为节能。尤其以围护结构节能影响最大,最重要。
计量供热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节能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它的作用主要是使供热使用者、管理者能够直观准确的得到耗热量大小的数据,为用热和供热的调整作依据。进而促进使用者从节省使用费用上去努力采取节省用热量的措施。作为使用者,基本上能做的节能措施主要是行为节能上的一些措施,比如主动降低室内温度。另一个方面,计量供热全面实行后,对购房者来说,在选购房屋时必定会优先考虑围护结构好、供热系统质量更优的房屋,从而促进开发商对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重视。可见,计量供热本身不节能,是通过人们的“逐利意识”来促进节能措施的执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降低供暖能耗的可行措施,第一要在供热节能的三个因素上全面综合考虑,第二要在计量供热的“软”措施上采取可行办法。
二、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问题
在三个影响建筑供热节能的因素中,建筑的围护结构的节能潜力是最大的。我国政府也对这项因素也非常重视,在1988年一步节能标准强制执行到现在已经强制执行三步节能标准,客观的讲对我国的建筑节能起到了极大推进作用。尤其是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出台,规范了建筑节能设计,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更严格更清晰。
但是,在供热企业来看,节能建筑不节能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从近两年的运行情况来看,甚至有些所谓三步节能的建筑热耗超过了一步节能建筑的热耗。能达到真正三步节能指标的新建筑不及三分之一。目前,在我公司本地执行节能建筑围护结构标准上,主要存在三个问题:①窗墙比超标、体形系数过大比较多;②落地窗、飘窗普遍存在;③材料质量不过关。前两个问题主要是由于开发商为了迎合买方的口味,美化造型、增加采光造成的。第三个问题的原因比较多,但核心是为了降低造价,比如廉价的塑钢窗四处漏风、廉价的聚苯板密度只有标准的一半。
作为供热企业对这些问题无能为力,亟需政府在监督管理上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加强设计审图、工程验收力度,尤其建议在新建筑验收中由供热企业和具有资质的测试单位对新建筑进行节能验收测试,以确认是否达到节能标准。
三、计量方式选择上的问题
最新的《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CJ173—2009》里面规定了我国户用热计量的四种方式,分别是户用热量表法(直接计量)、户用热量表法(分摊)、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由于公寓式建筑存在户间传热的不确定性,导致户用直接计量不可计量。因此笔者及同行们大都认为,直接用热量表法进行公寓式楼的分户计量是不合适的,热量表法直接计量方法仅适用于单体的建筑计量(例如别墅),这种方法无法体现出邻户导热的热量(精确热计量的最小单元是独立建筑)。而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比较适合于老建筑未进行分户改造。
那么,实际上在我国占绝对主力的新建公寓式建筑的计量供热方式就仅有户用热量表法(分摊)和通断时间面积法是应该推广的。这两年还比较有争议的温度法、流温法,由于没有进入国标,不能广泛使用。目前,在供热企业对通断时间面积法的呼声要高得多,包括与供热企业联系较密切的专家们也倾向于简单方便的通断时间面积法,而热表厂商及部分给计量改造提供贷款的资本机构更希望采用热量表法。
上述两种方法各有利弊。通断时间面积法的优点是系统简单,缺点是可参考量少,不知道入户的具体流量、供温、回温、耗热量,对热用户和供热企业指导运行的参考意义较小;最大的问题是不能直观反映用热量的大小,不易于让用户接受。相反,热量表法(分摊)的优点是供热参数一目了然,对用户来说更直观更易于接受。对供热企业来说,热表完整的数据对运行调整、问题处理及数据的统计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其缺点是系统相对复杂,对水质要求较高。而影响供热企业选用的最关键问题是需要二年定期检定,这是强制性的。目前大多数地区把热表的产权划给了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难以承受这笔检定费用,更负担不起户用热表拆装的工程量。
综上,笔者仍然认为以楼宇热计量作为计量的依据,以户用热表为分摊依据的方式是目前我国在公寓式建筑中最为理想的计量收费形式,它更大的作用是在供热运行管理上提供数字化的精确的调控参数,促进节能的潜力更大。这就需要在制订政策上,明确楼宇热表的管理责任归供热企业,而户用热表仅作为分摊依据降低检定标准和延长检定周期,甚至可以在有异议的情况下,再检定。
四、热计量表计本身的问题
作为分摊依据的热计量表,其精度要求可以适当降低,但是绝不意味着质量降低。目前供热企业相关人员普遍认为,国产热表质量问题十分严重,已经基本上失去使用意义!
牡丹江热电曾在2005年左右在近300个换热站中全部安装了三种国产热量表,其中三分之二是两个厂家的超声波热表,三分之一是一个厂家的电磁式热表。结果是安装后第一个采暖期一个北京厂家的超声波热表失灵率达70%,虽经多次处理也不见好转,另外两种故障率也在30%以上,三年以后几乎全部失灵。2011年我公司新接入一小区使用了523块哈尔滨某公司生产的户用热量表,到2012采暖期结束时已有157块没有数据显示,这还不含数据失准的。到了2013采暖期开始前抽查中,已经有超过50%的表计没有显示了。
上面两个事例也在同行供热公司中大范围出现,印证了国产热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首先是国内热量表质量标准太低,造成表企的准入门槛太低,质量意识薄弱。例如,即便是我国新制订的热表耐久性试验标准仅为1200小时,而欧洲标准是2400小时。
(2)热量表市场不上规范,官商勾结,部分热表厂商、开发商通过上层路线使用劣质热表。
(3)某些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为了推广计量供热过程中为降低成本,以低价中标的形式
采用劣质热表。
以上三条形成的结果是直接造成国内热表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大量劣质表商低价中标后做一锤子买卖,安装后即不见踪影。而优良的热表打不开市场,劣质表使用后根本达不到计量供热的寿命要求、精度要求使计量供热无法开展。因此亟需政府相关部门对上三种现象背后的问题予以解决,才能更好的促进国产热表的良好发展。
五、价格政策制订过程中的问题
供热企业是计量供热主体,热用户是计量供热的主要受益主体。计量供热的开展应该在保证双羸的前提下才会更顺利的实施。
目前计量供热当中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价格政策问题,供热企业对计量供热普遍持观望态度主要是这个原因。最初,政府要求计量热价“少退多不补”和基本热价过低政策对供热企业参与计量改革的积极性基本上是毁灭性打击,虽然近年取消了计量热价上封顶的政策,多数地方的计量热价制订中仍然让供热企业无法有实际利益,导致积极性不高,其实质是地方政府在制订计量供热价格时多数简单粗暴,未进行仔细的研究,仅仅根据面积热价折算出计量热价。大多数是如下公式算出来的:
计量热价=(按面积法的单位面积热价 计量法中的基本热价)/单位面积热耗
这种简单的折算因素未考虑到以下几方面问题:
(1)未考虑原面积热价中节能建筑与非能建筑的分摊因素。即节能建筑原来也同样是按面积收费时,它本身的耗能也少。而按计量收费的建筑要求必须是节能建筑,理论上如果供热面积保持不变,必然会降低热企业的收入。
(2)计量热价中未纳入热计量装置的更新维护费用。计量供热后热计量装置需要定期检定、不定期的损坏维护和更换,这都是不小的维护费用,在计量热价制订过程中应该予以考虑。
(3)计量热价中未考虑热计量中抄录、统计、分析热表产生的额外成本。对于集中供热面积较大的热企业,在目前人工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用人工抄录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热计量的集中抄录系统,这套系统的建设费用、日常运转的费用、后期的维护费用都是一笔可观的费用。
(4)计量热价中未考虑热力输配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地区在计量热价推算时,单位面积热耗是以热源出口热量为准的,这种做法造成未计入输配过程中的损失未被计入计量热价中,导致计量热价相对于面积热价偏低。
以上几点原因都造成了计量热价低于面积热价,供热企业必然对计量供热积极性无法提高。
有些政府官员及国外金融企业的掮客说,计量供热后供热企业也省热了,认为企业没算好帐。供热企业在供热计量的节能与效益上真的算不过官员和金融企业吗?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可以另外另开一个话题。
供热企业既是市场主体之一,也是公用事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企业经营和工艺服务的双重任务。作为企业经营的经济组织,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无可厚非。若作为计量供热市场的主体没有积极性,当然造成了十多年计量供热无法推广开的局面。政府应该如何平衡国家、企业、用户三者关系,我想应该广开言路、深入调研,仅以用户能退费为目标是行不通的,争取三者共赢才是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