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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建议:河北供暖不达标供热单位应退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3  浏览次数:200

一入冬,供暖都会成为本报热线中市民反映的焦点问题,供暖推迟、暖气不热、时断时续等等,有的小区甚至多年同一问题屡屡出现,难以“除根儿”。 今年两会上,省民建提交提案建议,将供热单位、热交换站责权明确写入《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对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的供暖不达标,供热主管部门应监督退还取暖费。

【街访】

出租司机杨先生:确实应该对供热企业加强监督,如果暖气不热只是给解释解释原因,看看修修,没有任何惩罚措施,问题去不了,外甥打灯笼——— 照旧!

陈女士:我曾经在物业公司工作过,小区热交换站减少热流量的现象确实有,小区里不少住户不交暖气费,交换站维修还需要费用,物业公司只能通过减少热流量来降低运行费用。我觉得不应仅仅监督供热方,对不交暖气费的住户也应该制定惩罚办法,毕竟用热交费天经地义。

原因分析

责任划分不清

供暖问题年年有,却难以根除的原因何在?省民建了解到,供暖过程存在多个环节,供暖质量既与供热单位所输送的蒸汽或热水密切相关,也与小区热交换站的工作密切相关,但供暖一旦出现问题,热用户又难以确定责任,也就影响了供暖问题的有效解决。

个别供热单位或小区热交换站(小区物业)供暖过程中存在减少热流量,偷工减料的现象,这样供热温度难以保障。

另外,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城区不断膨胀,而供热能力建设跟不上城区发展的速度。

规定难以落实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实际上,大部分供热单位的“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仍不完善,甚至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而规定中要求的“在接到反映后I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在实际中也没有严格执行。

即使供热单位建立起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若真发生室温不达标的情况,往往也是区域性的,涉及成千上万的热用户,供热单位也没有能力逐一入户测温。

提案建议

明确规定输汽输水温度

省民建在提案中建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中应增加有关供热单位向小区热交换站输送蒸汽的温度、压力值或热水温度的明确规定,以明确供热单位责任。同时增加有关小区热交换站向居民家中输送热水温度的规定,以明确热交换站的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热用户能享受到优质的供热服务。

供热建设不迟于城镇化进程

各地政府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应注重做好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使地区供热能力建设速度不能低于城镇化建设速度。

对于新开建设区域,应考虑到该区域未来的发展趋势,使得配套供热设施的承载能力能够满足该区域未来人口增长的供暖需要。

供热不达标应监督退费

供热主管部门应对供热单位和热交换站加强监督,以保障供暖质量,促进各项规定的有效落实。各市、县、区供热办公室负责监管供热单位的供热情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小区热交换站(物业)的供热情况。

供热主管部门应重点监督供热单位的供暖质量和和稳定性情况,并对期间出现的问题,负责督促及时有效解决,并负责监督因供热单位责任的退还取暖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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