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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提前停暖将受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03  浏览次数:197

新疆都市报讯

随着乌市强冷空气袭来,乌市供热办要求供热企业及时调整供热参数,提高温度,保证室温。同时,若发现供暖企业出现提前停暖的情况,将依据《乌市供热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月3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供热办了解到,3月中旬,乌市气温迅速回升,很多供热企业相继降低了供热负荷。但从本周开始,乌市各供热企业都相继调高了供热参数,以保证居民家中的室内温度达到20℃。

乌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有居民发现家中暖气不热或冰凉,可通知所属供热企业上门查找原因,如果发现有供热企业提前停暖,可向乌市各区(县)供热办进行投诉。

据了解,乌市各供热企业不得对已交纳采暖费的用户随意限暖或停暖,如果违反规定将被严厉处罚。同时,根据《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运营服务标准(试行)》,从2014年至2015年供暖季开始,乌市会对供热企业服务质量的好坏进行具体划分,有擅自推迟、中止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未设置独立的客户服务接待机构且未在辖区进行公示服务承诺、标准和电话等行为的供热单位将被评为“不合格”供热单位。

其中,对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供热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到位前,停止发放天然气运行补贴;对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供热单位,除停止发放天然气运行补贴以外,还将限制其新增供热面积,取消行业所有评优资格。

另外,根据气象预测,若出现在供热期结束后10日内室外平均温度连续5天低于5℃或最低温度连续5天低于0℃,以及发生强降雨、雪等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异常低温情况时,乌鲁木齐市政府将依法对供热期进行临时调整,决定延期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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