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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地热力擅自建锅炉 被罚三十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2  浏览次数:241
     2014年8月,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新增一台100吨燃煤锅炉。2014年11月,莱西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命令,并处15万元罚款,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2015年4月16日,莱西市环保局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在10日内履行,该公司仍不履行。近日,莱西市环境保护局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违规开建燃煤锅炉

记者在莱西市环保局于2014年11月12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上,看到了关于对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的调查情况。2014年10月28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莱西大队对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新上的1台DHL100-1.70/130-AⅡ燃煤锅炉。但是该锅炉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DHL100-1.70/130-AⅡ燃煤锅炉项目停止建设。并对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市环保局将申请莱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不服决定,还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履行规定

与此同时,莱西市环保局于2014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但是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没并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14年11月24日,莱西市环保局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重申了关于对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5万元。限其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纳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莱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环保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莱西市环保局依然明确告知了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莱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16日,莱西市环保局依法对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告知其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依法向其催告。请该单位自收到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DHL100-1.70/130-AⅡ燃煤锅炉项目停止建设、缴纳罚款15万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15万元的义务。如果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将依法申请莱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然而,截至成稿之日该公司仍不履行。莱西市环境保护局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源:慧聪供热采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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