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七年不修供暖公司成被告
白先生家住于洪区沈辽路,自2008年度起,室内大厅一组暖气片管线堵塞不通水,两个卫生间的二组暖气主管道于入室处断毁,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
白先生说,室内温度只有12℃-13℃左右,有时更低。自己不知道到底找了多少回供暖公司,希望其能出面维修解决。可供暖公司一拖就是七年之久,也没有实施维修。白先生自2010年起连续四年以供暖不达标为由拒绝交纳采暖费。
2014年年底,马上就要供暖了,供暖公司仍没有维修。白先生将供暖公司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修复断毁的供暖管线,返还两年取暖费。
一楼不让进屋维修成难题
供暖公司辩称,白先生所在小区因部分业主以改造工程破坏装修为由不配合“分户供热”工作,所以一直为连供方式。另外,白先生家迟迟得不到维修是因为一楼住户不配合导致的,责任不在供暖公司,应追加一楼业主为被告。
供暖公司表示自己不存在违约,没有过错,因此白先生要求“退还采暖费”及“拒交采暖费合法”的理由不成立。同时,供暖公司要求法院判白先生交纳四个年度的采暖费14396元。
法院审理查明,白先生所在单元供暖管网原有8组,但由于一楼地面以下供暖管网破损漏水,不得不关掉3组,其他5组仍正常运行使用。供暖公司曾起诉一楼业主胡先生要求准许其进行家中施工维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维修管网的唯一途径是必须进入胡家施工,被法院驳回。
无达标证据四年采暖费免交
法院审理认为,供暖公司未经分户供暖,供暖管线应由其负责维修。白先生要求供暖公司维修供暖管线合法有据。由于白先生没有提供供暖不达标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因此,白先生要求退还两年采暖费不予以支持。
由于供暖管线损坏3根,供热公司关闭了一部分阀门,导致热用户家中一部分热,一部分不热,那么,此时供暖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管件损坏后,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不低于18℃,但供暖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室内供热温度不达标。供暖公司要求白先生交纳四年采暖费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供暖公司在一个月时间内将供暖管线维修完毕,并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供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测温很重要
法官付冬梅解释称,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原则。白先生由于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对于其主张的室内温度不达标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给案件审理带来了难度。
鉴于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即白先生居住的单元应当有八根供热管线为其供热,因有三根供热管线出现故障并停止供热,致使其居住的房屋不能达到房屋设计时的供热状态,所以,法院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供暖公司对剩余五根管线的供热状态是否能够达到供热要求进行举证,并最终因供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情况,对供暖公司主张的供暖费用不予支持。
付冬梅提醒广大市民,平时要加强证据意识,遇有此类情况,应当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行测温并保留相应的书面证据。
来源: 沈阳晚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