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天津滨海新区吉庆里小区12栋1门的林先生告诉记者,家里温度经测量大概只有16℃。林先生说,当他就此问题向供热公司咨询时却被告知,室内供热温度达到18℃的前提条件是室外温度不低于-9℃。林先生对此表示不理解,“这么多年了,从没听说还有这个规定。”
随后,记者就此问题联系了滨海供热集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实存在这个规定。市民与供热集团签署的合约中注明,如室外温度低于天津市室外采暖设计温度,供热公司免于责任。工作人员表示,-9℃为一个常规的室外温度标准值,“如果室外温低于-9℃,出现室内温无法达到18℃的情况,暖气公司不担责。”不过,并不表示业主家中温度不达标供热公司就不予修理。工作人员解释说,“只是说如果室外温低于-9℃,而室内温也低于18℃,供热公司无需减免费用。”
记者又致电城建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存在这一规定,相关文件是供热办下发的。
对此,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供热公司与老百姓签署的供热合同区别于其他购物类合同,老百姓如果不签可能无法供热。所以供热公司出台类似规定时应提前告知。如在老百姓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可能会构成霸王条款。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