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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实施 青海将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浏览次数:254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青海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新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热力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新建建筑要求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制订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低收入居民热价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减少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支付采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改为单位向职工直接发放补贴。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制定或调整,由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集热源生产、热力输送、热力销售一体的供热企业,只制订热力销售价格。其热源生产、热力输送环节发生的成本在制订销售价格时统一核算;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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