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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续“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中新经纬  浏览次数:2465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1日电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资料图。中新经纬摄

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同时,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针对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自供热单位,通知专门明确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条件。

“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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