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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协:“停热催费”缺乏其合理性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浏览次数:222

  甘肃省供热纠纷案件多是由于个别消费者欠费,大批消费者“受水”导致。省消协分析近几年投诉发现,消费者拖欠采暖费多是因为缺少选择权、和供暖企业沟通不够等原因导致。

  目前,城镇供暖体系正处于由“单位包费、福利供热”的采暖制度,向“用热商品化、货币化、供热社会化”的城镇供热新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供暖方作为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企业,其与用户所签订的供暖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性等特点,这些特性和相关政策决定了供暖方不能够单方面停暖。但是根据省消协的调查发现,不交取暖费的消费者毕竟只是个别的住户,供热公司往往采取株连的方式,拒绝给全楼住户供暖。省消协认为,“停热催费”缺乏合理性。

  据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产生采暖费问题的范围只是我国局部地区,而我省政府公务人员、国有企业职工都享受着采暖费补助。但外企、私企是否有法定义务替员工交纳采暖费,在我国部分城市已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而我省在外企或私企上班的员工,是否应该全额承担采暖费,尚未明确定论。省消协认为,外企和私企员工也应该享受采暖费补助。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精神,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中好的做法等。这些都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提升“供热”商品属性共识的具体措施。围绕建立节约能源的机制,积极推进供热资源的整合,实施供热系统改造、热计量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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