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而对于约占全国总能耗30%的建筑能耗而言,建筑节能工作对全国降低能耗,实现党中央提出的节能目标,保障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建筑节能率将达到50%,其中,各特大城市和部分大城市节能率将达到65%。因此,中国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筑节能刻不容缓,建筑节能开始成为中国节能的重点。
在我国推进建筑节能过程中,尤其是供热节能,笔者认为应处理好下述相关问题。
新建与既有建筑节能重点有所不同
据建设部科技司分析,到2020年底全国新增的300亿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中,城市新增130亿平方米,如果这些建筑全部在现有基础上实现50%的节能,则每年大约可节省1.6亿吨标准煤。但是,根据2005年建设部建筑节能检查发现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较低,建筑设计这一块把关不严,业主篡改原来设计标准的现象较为普遍,设计图和施工图不一样,阴阳图纸并不少见。在竣工验收阶段,把节能列为验收标准的很少。同时施工竣工验收环节监管不严格。建筑节能的验收监管环节疏漏面很大。实际情况表明,建筑节能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没有深入到设计、施工、验收、监管等各环节和具体操作人员的管理内容中。因此,在当前建筑节能的首要工作是一定要把新建建筑抓好,严格执行节能标准,从设计、施工、监理到验收、备案,形成闭合的监管机制,一定不能使“新建建筑”在建成之日起便变为不节能的“既有建筑”。为此,应要使行政和市场“两手”都变硬。强制性行政监管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必须依靠国家用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的纪律来推行建筑节能,仅靠用市场之手是无法成功地推行建筑节能。
在全国400多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中,99%是高能耗建筑,城市建筑总面积约为138亿平方米左右,普遍存在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空调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节能潜力巨大。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是一种以外部经济特征为主的需求,目前尚未形成建筑节能的市场机制,特别是缺乏财政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对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难以规范和约束。目前单纯依靠用户和企业的自发行为,以及建筑节能标准的强制推行,对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尚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没有太大作用。因此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目前主要的工作是应有明确的规定和政策,不仅要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和技术规范,更应有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激励政策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总之,对新建建筑节能和既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中要有所侧重。要通过严格的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来推行新建建筑节能,通过制定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这样才能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暗补”变“明补”是热改先决条件
国家八部委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
前阶段有一些地方进行了供热改革的探索,在还没有解决“暗补”变“明补”、用热商品化的情况下,进行了大面积的供热采暖系统改造。
其出发点是为了急迫解决供热企业的收费难问题,而不是从建筑节能角度出发,结果造成系统改造了但没有取得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改造和用热户的热费多少没有任何关系,用户也没有积极性。
因此,在供热体制改革中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应把“暗补”变“明补”放在首要地位,其它的工作应服从这一工作。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热费补贴政策,积极做好热费补贴改革。建设部仇保兴副部长2005年12月提出要用两年时间完成热费补贴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虽然“暗补”变“明补”有很多困难,但不应以任何接口延误,否则整个供热体制的改革都要受到影响。
总之,“暗补”变“明补”是核心工作,只有这一工作做好了,供热改革的其它工作才能显现出其作用。
供热系统节能与用户末端节能
集中供热具有较好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良好的环境效益,是我国城镇供热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集中供热的热效率还不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而这些改进相对于既有建筑的热用户来说改造投资小,改造简单,见效快,在技术改造中应首先采用。目前主要问题体现在:
1、水力失调严重,造成冷热不均、近热远冷。由于大多数热网没有进行很好的水力平衡,或者没有水力调节设备无法进行水力调节,从而造成供给用户的流量与所需流量有很大差异。而我国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大多采用单管供暖系统,且无有效的调控设备,造成热力工况失调严重,各用户冷热不均。一些用户的室温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甚至热用户自己还要再辅助加热;而另一部分用户则室温过高,要开窗通风,导致热量浪费。这种“不均匀”热损失,实测和统计资料表明,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失调和水力失调,不仅严重影响供暖效果,在部分用户达不到供暖温度的同时,另一部分用户则发生过量供热,造成的能源浪费可占总供热量的约20%。
2、锅炉运行效率低,热源运行调节差。从2001-2002年采暖季对几处规模不等的热网的实际测试,锅炉效率在50-70%。热效率不高,究其原因,有煤质问题,但同时不可否认也有锅炉的运行调节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许多锅炉房采取“听天气预报烧火”的办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节能效果,但离科学运行管理还有较大的差距。例如多数供热过多、“开窗降温”的现象并不发生在严寒期,而是在室外温度较高的供热初、末期,没有有效地根据室外气象条件的变化实施总体质调节。因此热源应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类似“气候补偿器”等自动控制系统,根据室外温度实时调节热源的供水温度,提高热源的效率。
3、热网运行方式不合理,能源浪费。由于设计观念落后,又无合理可靠的调节手段,系统只能以“大流量、小温差”方式运行,致使系统漏损大,循环泵耗电量高。
总体来说,首先应该抓住热源的有效控制和热网水力平衡,这是投资小、见效快的技术措施。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用户的末端调节。末端调节是在热源供水温度进行总体质调节基础上,为满足用户对房间采暖温度在一定范围内的自主选择的需要,它不应该、也不可能替代热源调节和系统的水力平衡。
热计量模式为三级计量
供热计量不仅是用户的末端热计量,而应是整个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它包括热源级计量(包括热力站)、热入口级计量和用户级计量三级热计量。
热源级和热力站级的热计量是供热企业核算供热成本、制订热价的依据,同时也是供热设施考核指标、促进供热企业提高效率的手段。因此首先一定要把热源级的热计量建立起来。
热入口级计量是供热企业与用户结算热费的依据。
用户级热计量是同一个热入口级内所有用户分摊该热入口级热费的依据。
这种三级热计量模式不可能一步到位,需逐步推进实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区、分片及分点(按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点)逐步推行,整体推进,注重实效区。本着“由源到点,由点到户”的原则,逐步实施计量供热收费。也就是说,在热计量设施建设上,首先实现源级和站级两级热计量,以便制定合理的统一热价(单位供热热量热价)和统一的采暖费标准(单位供热面积采暖费);然后再推进点级(热入口)的热计量,最后才实施户级热计量。
在源、点级热计量方式一般采用超声波热量表,其计量精度和价格都可以适应热计量的要求。
在户级热计量方式上,应因地制宜,采用适当的方式计量,而不能认为只有户用热量表一种计量方式才适用。例如热分配表等其它热计量方式,国外实践已证明这种方式仍然是经济、有效的计量方式之一。
但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哪种计量方式,其根本的出发点是应这种热计量方式应能促进建筑节能,即该计量方式一定应体现“用热多、热计量数值就越大”的这种用热特性。如果不能体现这种最基本的要求,无论该计量方式多么便宜、多么便于管理也不应该采用。
热计量与室内采暖系统调节
点级、户级热计量可以为收费创造条件,但热计量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收费,而重要的是为了节能。因为仅有点、户级热计量设施,并不能使用户的采暖节能降低,用户还必须具有调节手段才能真正实现节能。因此热计量,尤其是户级的热计量,应和用户的室内采暖调节手段同时实施。否则,如果仅有热计量而用户没有调节手段,则用户方面无法实现节能。
室内采暖系统调节是否应采用温控阀,目前还有一些争论。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温控阀造价高,节能效果有限,可以用手动阀代替。笔者认为还是应采用温控阀,而不应推荐使用手动调节阀。问题在于,手动调节阀无法充分利用自由热,节能效果明显降低;同时人们无法知道应如何调节手动阀,只有当人们感觉过热或过冷时才会去调节,但这是牺牲人们的舒适度为代价的,因此不应提倡。在目前逐渐大量使用温控阀的大形势下,温控阀的造价肯定会进一步下降。
综上所述,建筑节能与供热改革牵涉到许多方面,既有行政性的,又有技术性的。无论哪一方面,都应处理好轻重缓急,只有把重点工作抓好,才能有效地推动建筑节能与供热改革工作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