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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访谈

集中供用热安全守则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浏览次数:201

1、集中供热蒸汽主管道的维修、巡检等安全保卫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各用户单位厂区范围内的支管线由用户自行巡检,集中供热蒸汽管道所到之处不准堆放杂物,以免阻碍工作人员的巡检。
2、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3、各企业辖内范围的蒸汽管道必须定期检查,发现管道或支架有倾斜或倒塌等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架空的蒸汽管道在横跨道路上方或靠近人群地点要设立警示牌,并要标示“限制高度”和“小心烫伤”等提示。
5、直埋地下的蒸汽管道,在其地面上方要设立警示牌,并要标示“地下蒸汽管道”等提示。
6、蒸汽管道分汽缸等各疏水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7、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8、集中供热管网发生事故,必须注意保护现场,积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善后工作。如情况紧急,保留事故现场会引发事故扩大,损失后果严重时,可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绘图等相应措施。
9、发生事故地点所在企业,应在及时采用电话和书面形式报告市集中供用热主管部门和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和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场情况等。如发生事故后用户不按规定上报,不保护现场,不采取安全措施,不协助调查而造成事故扩大和损失后果严重的,其后果由事故所在范围的企业承担,涉及劳动、公安消防、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0、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不按期检修、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用汽设备无检定而擅自投入使用,擅自变更用途等原因造成企业发生事故的应根据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肇事者, 除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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