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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供热管理办法温度不足10℃全额退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24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85

      9月19日,相关人从市建委政策法规科获悉,日前,备受关注的《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0℃低于14℃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既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住宅申请用热户数低于单元总户数60%(不含60%)以下的,供、用热双方可以采取协议安装、供热。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供热单位进行检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区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岚山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期)。如遇到特殊情况,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在正常条件下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热价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第二十八条规定: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0℃低于14℃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协助其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温度。因用户设施安装不达标、运行不正常、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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