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成唢
晒一晒北方主要城市的热价
中国三北城市所处地域分布广阔,冬季气温差别巨大,供暖期长短不一,能源结构、品质、类型及其购进成本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各城市供暖价格互不相同,于是中国城市供热价格体系就有了“一国多制”,见表1。
表1,中国北方部分城市民宅供暖价格标准 (按建筑面积计价)
城 市
年 总 价
(元/㎡)
月 单 价
(元/㎡)
供热期
(月)
(可查) 有效年 份
哈尔滨
34.55(燃煤)
5.76(燃煤,其它能源协商)
6
2005.10
齐齐哈尔
26
4.33
6
2005.07
佳木斯
24.8
4.13
6
2005.10
大 庆
26
4.33
6
2005.09
牡丹江
27~37(使用面积)
4.5~6.16(使用面积)
6
2008.05
长 春
26
4.73
5.5
2005.10
延 吉
26
4.33
6
2005.09
沈 阳
22
4.40
5
2005.10
大 连
23
4.60
5
2005.10
鞍 山
23
17(余热水供暖)
4.60
3.40(余热水供暖)
5
2003.04
本 溪
33(锅炉,使用面积)
6.60(锅炉,使用面积)
抚 顺
28(抚矿暖气厂)
24(其它地区)
5.60(抚矿暖气厂)
4.80(其它地区)
5
2005.12
丹 东
31.5(使用面积)
6.3(使用面积)
5
朝 阳
22.5(集中供热)
21.5(区域锅炉)
2006
铁 岭
24(昼夜连续供暖)
23(常规供暖)
4.80
4.60
5
2005.
营 口
22
4.26
5.17
阜 新
21.5
2005
葫芦岛
22.5
太 原
3.10
5
2006.10
大 同
3.18
5.5
2007.10
北 京
16.5(燃煤直供)
19 (燃煤间供)
24(市政集中)
30(燃气/油)
4.13(燃煤直供)
4.75(燃煤间供)
6.0(市政集中)
7.5(燃气/油)
4
2001.10
天 津
20
5
4
2004.11
石家庄
4.6
4
2004.11
张家口
4.73
5
2004.10
唐 山
22(集中),23(锅炉)
5.5(集中),5.75(锅炉)
4
2005.11
锦 州
23
4.60
5
秦皇岛
6.80(集中,采暖面积)
6.97(锅炉,采暖面积)
5
承 德
21.5
5.38
4
2006.10
邯 郸
4
4
2007.11
乌鲁木齐
22
3.66
6
酒 泉
23.5(使用面积)
4.7(使用面积)
5
2006.06
西宁市
2.80(燃煤),3.20(燃气)
6
2006.10
兰 州
2.80(燃煤),3.20(燃气)
5
2007.11
银 川
2.80
5
2006.09
呼和浩特
2.55
6
1998
包 头
2.6
5
西 安
4
2007.10
济 南
22.2
4.76
4.66
2005.1
青 岛
26.4
5.66
4.66
2006.1
郑 州
4.95
2007.10
洛 阳
4.8
4
2006.11
新 乡
4.8(按建筑面积90%计算)
4
2006.11
说明:凡是公布采暖季(年度)热价的,均根据采暖期月(天)数,换算成月度热价以便比较。
从热价高低上看,北京最高,内蒙最低(按使用面积的热价不可比较)。从热价品种上看,牡丹江和北京的热价品种最多,牡丹江对31个企业规定了9种不同的民用热价,北京则根据能源类型(煤或燃)、按供热方式(直供或间供)和不同的企业规定了4种不同的民用热价。热价与各城市所在地理纬度和供暖季平均气温(以供热采暖期为准)的关系并不呈现正相关。
北京市在中国各城市中创造了两项第一。1、北京的单位热价之高独居全国第一,无论市政供暖(6元/月)或燃气锅炉供暖(7.5元/月)都创造了全国之最高;2、北京的供热周期天数之少并列全国第一(4个月,黄河流域以南的安徽、湖北不计在内);除外,北京市供暖热价体系的多重种类数量也名列全国第二(4种价格)。
诚然,简单地将全国各地民用热价归化为月单价作比较,也不一定能说明热价的合理程度,因为各城市的供热成本和消费水平不一样。
掀开北京民用热价的“盖头”来
目前全国北方15个(直辖)市中有9个省级供热管理办法或条例,另有5个省区其下辖的城市有地市级供热管理办法,但是北京市始终未能出台供热管理办法。由于缺少法规法律,供热法律纠纷案件数量近几年来一直攀升,且与热价纠缠,因而研究北京民用热价体系的历史沿革,掀起北京民用热价的“盖头”来,分析北京民用热价在热改中的影响和作用对推动当今热改的步伐很有必要。
作者根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北京市发改委提交了公开北京民用热价制定依据的申请,在市发改委价管处和市档案局,对有关北京热价身世的28个规定文件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在1988到1995年间的文件中还附有供热成本购成表/测算表,但是在1997年以后的调价文件中就不再附加这些附录了。
1988年北京市房管局和物价局出台了供暖价格,分别定价为6.5和6.75元/建筑㎡·采暖季;此后热价种类经过1990、1992、1995、1997和2001年几次归并拆分的调整,热价最后定格在目前的16.8、19、24和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上。
1997年之前北京市供热采暖都是燃煤耗能型的,1998年开始出现以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相比当时燃煤供热企业,燃动成本偏高,当时有两家单位,一家物业公司,一家燃气供热公司向北京市物价局申请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价格,原北京市物价局予以批复,准许这两家企业执行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新热价。
后来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企业越来越多,它们纷纷向北京市物价局提出申请自己测算制定的供热价格,数值从30多元到60多元不等。原北京市物价局对此统归一并,批准以后所有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企业都执行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热价。此后,众多燃气供热公司纷纷提出28元的热价太低的呼喊,原北京市物价局随即又于2001年将燃气热价提高到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北京市民用热价的沿革简况见表2。2003年10月原北京市物价局的职能并入发改委,把多个政府热价文件合并成4个表格,在网站上公诸于世。这个2001年的热价一直沿用至今年,是目前北京热价体系的最后版本。
表2,北京市民用热价的沿革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政府文件
供暖类别
热 价
调 价 幅 度
备 注
价格指数变化[1]
然动购进
市民消费
1961年,市房管局文件
房管局供暖住宅
0.96
按使用面积计
1978年, (1978)京革发458号
房管局统管供暖住宅
免费
1988年,京价(重)字第248号
市热力公司供热
6.75
(文件中9.0元的价格为使用面积价格)
无附件
1988年,市房经管字第003号
房管局锅炉供热
6.50
无附件
1990年,京价(重)字第509号
市热力公司供热
9.50
+40.7% (6.75→9.5)
附供暖成本测算表
1990年价格为基数
房管局锅炉供热
9.10
+40.% (6. 5→9.1)
1992年,京价(重)字第350号
市热力公司供热
11.2
+17.9% (9.5→11.2)
京房供暖字第458号附供暖成本构成表
比1990年增加 53.3%
比1990年增加
15.4%
房管局锅炉供暖
10.1
+11% (9.1→10.1)
其它锅炉供热
11.6
新增热价
1995年,京价(重)字第303号
市热力集团供暖
18.0
+60.7% (11.2→18)
京房供暖字第663号附供暖成本构成表(一次直供)
比1992年增加
21.2%
比1992年增加
79.3%
房管局锅炉直供
16.0
+58.4% (10.1.→16)
其它锅炉直供
16.0
+37.9% (11.6→16)
房管局锅炉间供
18.0
+79.0% (10.1→18)
其它锅炉间供
18.0
+55.2% (11.6→18)
1997年,京价(工)字第290号
市热力集团供暖
20.0
+11.1% (18→20)
缺成本构成表
比1995年增加
87.1%
比1995年增加
7.2%
锅炉一次直供
16.0
0%
锅炉二次间供
18.0
1998年,京价(工)字第475号
市政热力供暖
20.0
0%
缺新增清洁能源供热成本测算表
×
×
燃气/油锅炉供热
28.0
新增清洁能源热价
锅炉一次直供
16.0
0%
锅炉二次间供
18.0
2001年,京价(商)字第372号
市热力集团供暖
24.0
+20% (20→24)
京价(商)字第353号附价格听证会纪要
比1997年增加
58.0%
比1997年减少
11.2%
燃气/油锅炉供热
30.0
+7.1% (28→30)
燃煤锅炉直供
16.5
+3.1% (16→16.5)
燃煤锅炉间供
19.0
+5.6% (18→19)
热价史料的研究评判
虽然现有的资料还无法揭示北京现行热价为什么早在2001年以来就一直位居全国之首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但是老百姓面对自己在供热法律诉讼中屡讼屡败、百诉不胜的现象,开始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育不全时,政府无能力承担全部低收入群体的采暖,不得不让企业承担部分热费坏账,这就是供热采暖业内广泛传播的说法:“政府请客,企业买单”。[2] 这种说法释放了一种什么信号?是向政府提出要求提高热价?还是向政府诉苦(公益服务负担重)?而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对此信号的回应是什么?从现有的发生在北京的供热诉讼纠纷案件中看,无论谁是被告谁是原告,无论原因是什么,采暖用户在法庭上从未胜诉过,北京业主首告强行供暖(业主缴纳基础热费拒绝供热)而败诉的案例在全国范围都是一个典型。[3] 这令人猜疑,地方政府是否想用强征收费的办法还企业的人情,甩掉原本救助底保人群的责任。老百姓不是不能理解政府的难处,但极力偏护垄断企业的做法有失社会公平正义的准则。
近年来燃动购进价格不断持续上涨,北京仍然没有调整民用热价,是顾及百姓对热价的鼎沸的怨声载道吗?是,但又不完全是,因为老百姓认为北京的热价早已经雄踞全国之首,早已为长时间内不提价做好了充分储备。事实上,如果不是由来已久的偏高热价,大多数供热企业是扛不过持续上涨的燃动购进价格压力而活到今天的。尽管业内官方人士称,自2004年以来北京市政府对供热企业给予了补助以维持它们的运营,但是老百姓对这种“月光下的暗补”,既不知情也难领情,因为他们未曾见到过“阳光”热价,也未曾直接感受到“明补”的温暖。与其补给供热企业,莫如补给低保人群(不一定是现金,可以是“采暖券”的形式)。
1997年以前出台的热价,均由市政府物价部门独自决定公布或不公布成本测算/构成表。为贯彻1998年5月实施的《价格法》,北京市政府同年7月1日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并举办了自来水、出租车、民用燃料价格调整听证会。是年12月24日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工)字[1998]第475号,这次对热价调整却没有实施价格听证,并且政府文件中也没有附带成本测算/构成表。2001年,北京市才首次实施热价听证,但是在京价(商)字〔2001〕353号文件附件中,仅能看到1千字的听证会纪要,而听证人员名单及身份购成、调价的依据和理由、调后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申请调价的供热企业上一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等均未按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列入附件。据有关亲历历史的人士介绍,当年的价格听证会上,供热企业没有提供1998和1999年的经营资料,而仅仅提供的2000年经营资料也缺乏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更令人奇怪的是全部听证会原始材料均未存入市档案局。热价盖头已掀起,仍未见到她的脸。
北京市自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以来,热价制定程序上仍有不少问题,例如透明度不够、用户代表、经济法律专业人士比例偏低等。当然,客观来看也必须承认,这有它的历史局限性,热价制定比起水价、出租车计程价制定的技术含量要高得多,另外价格听证会制度刚开始,听证经验还不成熟,也是热价问题多的重要原因。[4]
我们无法穿越时空隧道,不能抛弃时代背景,不可割断历史发展延续过程,不应该一味用当今的标准对当年早期听证办法下诞生的热价过多地指责,但是牢记“以史为鉴可知兴衰”的古训对实践现代文明社会还是具有普适现实意义的。
我们看到北京市借奥运环境保护的契机,对具有普惠性质的公共交通事业,勇于承担政府应尽的责任,做出了榜样,走在了全国前列,受到了世人的赞扬。那么在城市民用供热方面,北京市作为“首善之都”能否也发挥先锋表率作用,同样为世人所关注和效仿。
(首发于《现代物业》杂志2008年第11期总第99期。作者信箱:chenghong55@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