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2005年八部委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并且给了一个两年的期限。由此可见中央的决心之大。
要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就要搞清供热是不是商品。
什么是商品?简单来说它必须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都尽力追求“物美价廉”,这正是商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个基本属性的反应。“物美”是衡量使用价值的标准,“价廉”是人们从价值角度提出的要求。人们在购买商品时,总是力图找到这两个标准的最佳结合点。
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是互相排斥的。对商品生产者而言,商品的实际意义在于价值,即为了价值而生产使用价值,为了实现价值必须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对商品购买者而言,商品的实际意义在于使用价值,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支付商品的价值。
那么“供热”是商品吗?起码就目前而言它还不完全具备常规商品的属性,要算也只能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且看:对于热的生产者或输送者供热公司来说,它生产、输送热首先是为了满足我国北方地区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条件,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所以即便没有实现应有的供热价值也要保证冬季供暖;而对于老百姓而言,他们几乎不具备对于这种特殊商品的选择权,包括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也都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不能做到买卖双方地位对等,因此造成供需矛盾日趋增大。
而目前职工家庭用热、职工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更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极大地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改革城镇供热体制,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北方地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供热商品化势在必行。而要将这一特殊的商品平稳地推向市场,并得到民众的认可,是一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此我只是提出两个问题,谈论一些皮毛。
1、供热企业应建立客户服务中心
供热作为商品推向市场,最大的转变就是“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这一转变使供热企业的服务对象和收费对象直接画了等号。供热企业在为每一个用户送去温暖的同时,从每一个用户手中收取相应的生产、服务费用。这显然是供热商品化的具体体现,这也必然使供暖服务质量成为老百姓认可支付价值的唯一标准。
作为供热企业要想创造价值,就要提高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是要提高供热质量,二是要搞好售后服务。目前,供热企业内部大多是运行和收费脱节,用户交钱找一个部门,而报修又要找另外一个部门,各部门间信息不流通,使得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用户的强烈不满。有些用户按时交费得不到优质的服务,有些用户多年欠费却仍然可以享受到供暖。这样的脱节管理是福利供热制度种下的劣根,形成了目前供热企业内部的一个管理“怪圈”,既损害了用户的利益也限制了供热企业的发展。
供热既然要商品化,供热企业就应该引入商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的一整套商品管理机制,首先应该建立客户服务中心(部门),由企业的主要经营者负责,并对部门员工进行专业的服务培训。该部门对外负责接待、处理老百姓对热产品的购买(热费收缴)、维修(报修)、投诉、咨询等事宜,对内负责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管理和协调。老百姓遇到问题时只对供热企业的一个部门(方便用户),再由这个部门按用户的不同需求分派给内部的各管理部门,这样既有利于各部门间信息的流通,又可对各部门实行有效的监管;既满足了老百姓对供热服务的基本要求,又符合现代企业精细管理的发展趋势。
2 、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调控手段
如上所述,供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待这种特殊的商品以及由此形成的买卖关系政府没有该不该介入的问题,而是必须要介入好的问题,即使供热完全商品化,政府也应该不断加强其规范和监管作用。
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调控手段的前提是:政府能够及时广泛的获得第一手反映供热真实情况的信息。只有准确掌握供热信息才能出台更好的市场管理规范。包括:商品价格定位、市场准入规则、安全服务标准、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等。
政府的监管应建立在平时,并形成制度,不能是阶段性的,突击性的检查和应付。政府应随时了解全市供热情况,如:热费收缴率,市民报修率,设备完好率等。还应建立用户评价系统,随时了解百姓的呼声,如:室温达标率、维修服务及时率、居民投诉率等。切实起到政府对供热市场的监管作用。
说到底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是政府力争通过供暖体制改革引入市场竞争,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供热企业感受到竞争的压力,从而自觉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这样不仅有利于改善民生,也有利于减少能源消耗和建设节约早在2003年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2005年八部委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并且给了一个两年的期限。由此可见中央的决心之大。
要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就要搞清供热是不是商品。
什么是商品?简单来说它必须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都尽力追求“物美价廉”,这正是商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个基本属性的反应。“物美”是衡量使用价值的标准,“价廉”是人们从价值角度提出的要求。人们在购买商品时,总是力图找到这两个标准的最佳结合点。
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是互相排斥的。对商品生产者而言,商品的实际意义在于价值,即为了价值而生产使用价值,为了实现价值必须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对商品购买者而言,商品的实际意义在于使用价值,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支付商品的价值。
那么“供热”是商品吗?起码就目前而言它还不完全具备常规商品的属性,要算也只能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且看:对于热的生产者或输送者供热公司来说,它生产、输送热首先是为了满足我国北方地区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条件,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所以即便没有实现应有的供热价值也要保证冬季供暖;而对于老百姓而言,他们几乎不具备对于这种特殊商品的选择权,包括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也都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不能做到买卖双方地位对等,因此造成供需矛盾日趋增大。
而目前职工家庭用热、职工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更 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极大地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改革城镇供热体制,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北方地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供热商品化势在必行。而要将这一特殊的商品平稳地推向市场,并得到民众的认可,是一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此我只是提出两个问题,谈论一些皮毛。
1、供热企业应建立客户服务中心
供热作为商品推向市场,最大的转变就是“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这一转变使供热企业的服务对象和收费对象直接画了等号。供热企业在为每一个用户送去温暖的同时,从每一个用户手中收取相应的生产、服务费用。这显然是供热商品化的具体体现,这也必然使供暖服务质量成为老百姓认可支付价值的唯一标准。
作为供热企业要想创造价值,就要提高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是要提高供热质量,二是要搞好售后服务。目前,供热企业内部大多是运行和收费脱节,用户交钱找一个部门,而报修又要找另外一个部门,各部门间信息不流通,使得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用户的强烈不满。有些用户按时交费得不到优质的服务,有些用户多年欠费却仍然可以享受到供暖。这样的脱节管理是福利供热制度种下的劣根,形成了目前供热企业内部的一个管理“怪圈”,既损害了用户的利益也限制了供热企业的发展。
供热既然要商品化,供热企业就应该引入商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的一整套商品管理机制,首先应该建立客户服务中心(部门),由企业的主要经营者负责,并对部门员工进行专业的服务培训。该部门对外负责接待、处理老百姓对热产品的购买(热费收缴)、维修(报修)、投诉、咨询等事宜,对内负责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管理和协调。老百姓遇到问题时只对供热企业的一个部门(方便用户),再由这个部门按用户的不同需求分派给内部的各管理部门,这样既有利于各部门间信息的流通,又可对各部门实行有效的监管;既满足了老百姓对供热服务的基本要求,又符合现代企业精细管理的发展趋势。
2 、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调控手段
如上所述,供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待这种特殊的商品以及由此形成的买卖关系政府没有该不该介入的问题,而是必须要介入好的问题,即使供热完全商品化,政府也应该不断加强其规范和监管作用。
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调控手段的前提是:政府能够及时广泛的获得第一手反映供热真实情况的信息。只有准确掌握供热信息才能出台更好的市场管理规范。包括:商品价格定位、市场准入规则、安全服务标准、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等。
政府的监管应建立在平时,并形成制度,不能是阶段性的,突击性的检查和应付。政府应随时了解全市供热情况,如:热费收缴率,市民报修率,设备完好率等。还应建立用户评价系统,随时了解百姓的呼声,如:室温达标率、维修服务及时率、居民投诉率等。切实起到政府对供热市场的监管作用。
说到底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是政府力争通过供暖体制改革引入市场竞争,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供热企业感受到竞争的压力,从而自觉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这样不仅有利于改善民生,也有利于减少能源消耗和建设节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