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北京市是目前全国北方省区(直辖)市中唯一没有地方供热法规的城市(另有5个省虽然没有省区级的供热法规,但是下辖城市却有地市级供热法规),供热法律纠纷案件数量繁多且与热价纠缠,因而研究北京民用热价体系的历史沿革,掀起北京民用热价的“盖头”来,分析北京民用热价的在热改中的影响和作用对推动当今热改的步伐很有必要。
北京市是目前全国北方省区(直辖)市中唯一没有地方供热法规的城市(另有5个省虽然没有省区级的供热法规,但是下辖城市却有地市级供热法规),供热法律纠纷案件数量繁多且与热价纠缠,因而研究北京民用热价体系的历史沿革,掀起北京民用热价的“盖头”来,分析北京民用热价的在热改中的影响和作用对推动当今热改的步伐很有必要。
作者根据2008年7月25日向北京市发改委提交了公开北京民用热价制定依据的申请,在市发改委价管处和市档案局,对有关北京热价身世的27个法规文件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有12个文件直接与定价及其依据密切相关,其余为解释性和补充性文件。在1988到1995年间的文件中还附有供热成本购成表/测算表,至于这些附表能否真正说清楚则另当别论,但是在1997年以后的调价文件中就不再附加这些附录了。
1988年北京市房管局出台了供暖价格,定价为6.5元,1990年原北京市物价局掌管热价,对民用供热价格作了2种规定,并大幅度调高热价,达40%;1992年,热价种类扩为3种,热价调高幅度为11-17%;1995年,热价种类又并为2种,调价幅度创新高,为38-61%;1997年,热价种类再次扩为3种,部分调价,上涨11%;1998年,热价种类继续扩为4种,没有调价;2001年对既有4种热价全面调价,升值范围为3.1-20%。
1997年之前北京市供热采暖都是燃煤耗能型的,1998年北京开始出现以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相比当时燃煤供热企业,燃动成本偏高,当时有两家单位,一家物业公司,一家燃气供热公司向北京市物价局申请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价格,原北京市物价局予以批复,准许这两家企业执行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新热价。这个价格在当时比最高的20元的燃煤热价高出了40%。
后来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企业越来越多,它们纷纷向北京市物价局提出申请自己测算制定的供热价格,数值从30多元到60多元不等。原北京市物价局对此统归一并,批准以后所有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企业都执行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热价。
此后,众多燃气供热公司纷纷提出28元的热价太低的呼喊,原北京市物价局随即又于2001年将燃气热价提高到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北京市民用热价的沿革简况见表2。2003年10月北京市政府机构改革,原北京市物价局的职能并入发改委,把多个政府热价文件合并成4个表格,在网站上公诸于世。这个2001年的热价一直沿用了7年,是目前北京热价体系的最后版本。
虽然现有的资料还无法揭示北京现行热价早在2001年就列于全国之首并且一直维持至今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但是老百姓面对供热法律诉讼中百诉不胜的事实,便产生了一个猜测,那就是源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育不全,政府无能力承担低收入群体的采暖,不得不让企业承担部分坏账,这就是所谓的“政府请客,企业买单”的内涵:为了平衡供热公司的收费,有可能制定偏高的热价,同时与司法机构联手,无论谁是被告谁是原告,无论原因是什么,绝不让供热公司在法庭上败诉。政府通过这种办法将原本责无旁贷的救助底保人群的责任甩掉了。如果这是真的,那也不是不能理解这是政府实在没办法的办法,虽然这办法不太好。
1997年以前出台的热价,均由政府物价部门独自决定公布或不公布成本测算/构成表。为贯彻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举办了自来水、出租车、民用燃料价格调整听证会。是年12月24日北京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工)字[1998]第475号,这次对热价调整却没有实施价格听证,这个政府文件其中也没有附带成本测算/构成表。2001年,北京市才首次实施热价听证,但是在京价(商)字〔2001〕353号文件附件中,仅能看到1千字的价格听证会纪要,听证人员名单及身份购成、调价的依据和理由、调后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申请调价的……供热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等均未列入附件(实际上供热企业仅仅提供了2000年的经营资料),更重要的是所有上述资料均缺乏中介机构的鉴定/评审/审计报告,而且也未封存存入市档案局。掀起盖头来,尚有面纱在。北京热价至今形成一个“七年之痒”。
近年来燃动购进价格 不断持续上涨,北京仍然没有调整民用热价,是顾及百姓对热价的鼎沸的怨声载道吗?是,但又不完全是,因为老百姓认为北京的热价早已经雄踞全国之首,早已为长时间内不提价做好了充分储备。事实上,如果不是由来已久的偏高热价,大多数供热企业是扛不过持续上涨的燃动购进价格压力而活到今天的。尽管业内人士称,自2004年以来北京市政府对供热企业给予了补助以维持它们的运营,但是老百姓对这种“月光下的暗补”,既不知情也难领情,因为他们未曾见到过“阳光”热价。
可以说北京市的热价从孕育之初,其“程序基因”就有缺失,还包括听证人员中采暖用户代表和经济法律专业人士比例严重偏低等。当然,客观来看也必须承认,这有它的历史局限性,热价制定比起水价、出租车计程价制定的技术含量要高得多,在后者听证经验不成熟的情况下,热价一诞生就患有“先天营养不良症”就不足为怪了。
我们无法穿越时空隧道,不能抛弃时代背景,不可割断历史发展延续过程,不应该一味用当今的标准对当年早期听证办法下诞生的热价过多地指责,但是牢记“以史为鉴可知兴衰”的古训对实践现代文明社会还是具有普适现实意义的。
(本文系《中国民用热价体系之痒》部分章节。全文将刊于《现代物业》杂志2008年11期。Chenghong55@yahoo.com.cn)
[1] 《北京市统计年鉴2007》。
[2] 京价(重)字[1990]第509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提高供暖价格的通知》
[3] 京价(重)字[1992]第350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供暖价格的请示》
[4] 京房供暖字[1992]第458号:北京市房管局《关于下发供暖费调价后的成本构成及加强供暖核算的通知》
[5] 京价(重)字[1995]第303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供暖价格加收煤炭差价的通知》
[6] 京房供暖字[1995]第663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锅炉成本构成及加强供暖核算的通知》
[7] 京价(工)字[1997]第290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热价管理的通知》
[8] 京价(工)字[1998]第475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9] 京价(商)字[2001]第372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10] 京价(商)字[2001]第353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关于听证会后实施我市民用供热价格调整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