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达国家采暖方式
The Heating Mod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北美洲和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取暖方式,一般而言与房屋建筑的类型和地理位置有关。在加拿大、美国北部、欧洲北部,纬度高,因而有专用供暖设施;在美国南方和欧洲南部地区,则普遍使用冷暖两用空调采热。西方发达国家建筑构成,约40%为商用,60%为住宅。
在高纬度地区,大型商用建筑基本上采用集中供暖方式,民用建筑则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异。
美国民宅采暖:美国住宅大致分为公寓类和别墅类。公寓类包括分户房产权的公寓(Condo)、普通公寓(Apartment)和经济型(大开间)公寓(Studio)等;别墅类包括独体别墅(Single Family House)、双拼别墅(Two Family House)和联排别墅(Town House)等。别墅大多为二、三层的楼房,基本特点是独门独户、前庭后院、草坪车库、外加地下室。地下室主要用来放置采暖锅炉、洗衣机、烘干机等设备,以及堆放工具和杂物,但也有些人将其改造成健身视听室、健身房和客房等。别墅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分户自行采暖,能源多为天然气和燃油,热媒多为热风供暖,几乎不见热水和蒸汽供暖,室内温度可以预置自动调节。
美国大楼公寓采暖:美、加两国地广人稀,交通便捷,加之散居习惯,民宅集中供热采暖的方式仅仅见于位于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中心区的大楼公寓。公寓住户大都没有房产权,与房东为租赁关系,房租中都包含了按面积收取的物业管理费、集中供热费及中央空调制冷费。各类公寓型住宅在美、加两国住宅类型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少,有分户房产权的公寓更少,而且公寓住户居住性质基本相同,比如学生、教师、公司白领等,他们的采暖时间时段大致相同,加上房屋的冷山墙的保温技术也比较先进,相同面积的各户采暖量差别不大,供热质量有保证,住户与供暖企业几乎没有供热纠纷。出于成本考虑,不必实行分户计量采暖。所以美、加民宅采暖方式对中国城镇采暖方式的参考价值不大。
北欧国家民宅采暖:在民宅集中供热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是以芬兰、丹麦为典型代表的欧洲发达小国家,他们对住宅采取了较大范围的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方式。这是在20世纪70年代欧洲国家纷纷开展节能运动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供暖体制,可节约能源两到三成。其集中供暖是通过热电联产的方式实现的,通过城市地下管道网向用户供暖和热水,单一供热公司很少见。热电联产燃料热效率可达到90%以上,比单一供热节约燃料30%以上,并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限度。每个住宅区都有自动控制中心,可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调节供热温度。在芬兰、丹麦两国,城市集中供热占采暖总面积达90%,全国平均水平约60%左右。
二. 北欧国家集中供热收费机制
The Charging System of the Central Heating in Northern Europe Countries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国家经验证明,促使用户自觉节能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实行使用热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收缴热费。近年来波兰等东欧国家紧随北欧国家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经验再次证明:集中供热系统按面积收费改为按热表计量收费可节约能耗20%—30%,甚至更多一些。欧洲的热计量法规虽各有差异,但基本上每个热用户都安装热计量仪表,并按用热多少收费。
热价:热价建立在供热企业各自的运营成本核算基础上,其中管理水平是影响价格浮动的重要因素,包括雇员总数、兼职与专职员工比例、工作能力和效率、产热过程中的节能技术,还有建筑的维护结构等。
总的来说,虽然收费标准不一,但收费项目、数额等方面都比较透明。更重要的是引入了竞争机制,这样由市场定价格,由用户选择供热公司,最终使供热采暖达到双方满意。
固定热费占总热费比:在欧盟热费结算规定中,都把总热费分摊成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固定热费(Fixed price),也称基础热费,包括房产设备的折旧、维修、管理等项费用,按照采暖面积或体积来收取,它是保证供热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另一部分称为变动热费(Variable price),也称计量热费,包括生产消耗的燃料、水电等项费用,按照热量表实测热量收费,它是供热企业产生利润的基础。
固定热费占总热费的比例在“欧洲计量供热协会”的“计量供热指南”等文件中都确定了30%-50%的指导性比例,但实际操作中常偏低,因为如果该比例太高,不利于节能,太低,则无法维持供热企业生存。
芬兰、丹麦在1973年的能源危机前,固定热费通常相当于总热费的一半。由于石油价格30年来提高了二十几倍,固定热费占比发生了变化,今天固定热费仅相当于平均总热费的10%—15%。(【注】资料来源:欧洲热计量研究,吕瑞峰,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
据调研结果,丹麦各供热企业的固定热费占比从17%到35%不等。而且每年会根据前三年的统计结果调整,其过程要经过听证会,由第三方公证机构监督。
三. 政府作用
Government’s Action
西方政府十分关注供暖中与能源效率、环保技术、循环经济等可持续性发展密切相关的战略问题,如发展热电联产、扶持开发推广采暖新技术和新材料等。
东欧及前苏联国家热计量收费法规大都由政府主管能源的部门制定颁布,例如波兰由能源部,匈牙利由政府能源委员会制定。他们采取优惠政策来推行热计量收费,诸如提供设备和建设的低息贷款,对用户实行减税,给节能好的用户进行奖励等。
北欧和西欧国家,由于供热企业多为民营私有,而且供热基础设施的产权常常归其服务小区内住户集体所有,所以热价制定及热费分摊当然也就由小区住户自己决定。例如,丹麦1963年内政部的有关条款里没有关于热费的原则规定,各供暖企业自定自己的收费系统。
四. 民宅供热体制改革建议
Some Advices to Reform for Domestic Heating System
上述发达国家民宅供热机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笔者建议如下:
(一)鼓励供热“零售化”。商品住宅很少涉及贫困户和热补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分户控制技术又已成熟,因而可以率先实行按需采暖,根据天气气候按月份采暖。
(二)发行“采暖券”、“取暖票”,逐步取代“采暖补贴”。低保群体通过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单位,领取不可兑换现金的“采暖券”。
(三)建立可以横向比较的透明热价,要第三方公证机构审计数据,公开听证热价制定过程。
(四)实行提前交纳采暖费享受阶梯化优惠打折,缓和供热采暖双方的敌对和不信任。
(五)加大对排污较为严重的分散小锅炉的税收。同时为了鼓励引导他们技术改造,提高热效和降低排污,还要设立政策上的优惠,对技改设施的投资予以资助。
(六)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特许经营,分离投资人和运营商。
(七)推行阶梯热价,峰值热价。
(作者单位:北京智识企业管理公司)
附:几个采暖概念
Some Conceptions of Heating
集中采暖(Centralized/Central Heating)——由一个或者几个集中热源通过热力管网供应用户的生产生活用热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主要通过冷热电联产、大型锅炉房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等方法来实现。
分散采暖——国际通暖领域内并没有与集中采暖相对应的“分散采暖”的概念,不过在中国业内已经约定成俗,将每小时蒸发量小于10吨(现有趋势提升到20吨)的小区或单位的小锅炉房供热称作分散采暖。
分户独立(自行)采暖(Independent Heating)——各用户有独立热源的采暖系统,国内常见的是火炉土暖器和壁挂燃气炉暖器采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