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本分会在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工作。会员必须遵守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二条 本分会是以分析仪器制造企业为主体,吸收与分析仪器制造及应用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社团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本分会是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北京分析仪器研究所。本分会秘书处地址:北京海淀温泉北清路160号,北京分析仪器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分析仪器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整理、分析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四)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办好《分析仪器》专业性刊物,开展为行业服务;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促进人才、技术、经营的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七)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
(八)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代表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委托的代表出任。
第六条 本分会会员必须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员,会员的入会程序、会员的权利、义务均按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章程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七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并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员单位;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六)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委托代表出席。
第十二条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费拨款;
(二) 赞助;
(三) 挂靠单位支撑;
(四) 其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7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