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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安排235亿元支持节能减排 建立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浏览次数:312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26日在此间举行的全国财政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介绍,今年是节能减排政策组合出台的关键之年,中央财政共安排235亿元用于支持节能减排。 


      “这235亿元中,用于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奖励资金70亿元,用于中西部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65亿元,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转移支付20亿元,用于统计、监测等基础工作30亿元,用于‘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50亿元。”张少春说。 


      张少春还介绍,地方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也很大,如江苏省将省级财政增收的50%用于节能减排,山西省安排15亿元、山东省安排12亿元支持本省的节能减排。 


      “我们在使用资金时实行了‘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法,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并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力度,希望最大限度地发挥这235亿元的使用效果。”张少春指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落实减排工作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十一五”减排目标提出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减排效果进一步显现。据测算,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81%,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0.28%,首次出现两个指标同比双下降,减排指标的导向性作用开始显现。但是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离完成“十一五”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一些地方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增长仍然过快,一些应该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尚未退出市场;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还很不完善,致使减排统计工作薄弱,监测能力不足,减排数据难以搞准,责任制难以落实,直接影响了减排目标的完成。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减排体系建设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加快建设。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三大体系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构成。“硬件”就是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统计和信息传输等四个方面的能力建设。目前,能力建设项目进展顺利。“软件”就是每个体系制定一个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三个办法,是建立和完善三大体系的具体要求,是推动完成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国家环保总局自去年12月份开始起草三个办法。在历经半年多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收了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多次征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中组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意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多次协调,形成了目前的三个办法。11月17日,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了三个办法。


  新增量与GDP和能耗指标挂钩,减排量与工程措施、结构调整和管理手段挂钩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是解决减排指标的科学性问题。办法规定,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新增量按照新增城镇人口数定额计算,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新增量按照GDP增长率方法进行计算;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量按照新增发电量和标准煤耗定额计算,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量按照社会新增煤耗量计算。


  办法从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三个方面对污染物新增削减量的核算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业点源治理、电力行业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黑色冶炼行业(炼钢、炼铁和铸造业等)烧结机烟气脱硫、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及硫酸回收、石油化工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煤改气等工程,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监管,提高排放稳定达标率和排放标准等措施。


  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与减排数据核算挂钩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是解决减排数据的准确性问题。主要内容是要求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监测数据为依据,向环保部门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环保部门通过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核定排污单位申报量,并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依据。


  办法规定,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至国家环保总局。各级政府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并将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地方政府的政绩挂钩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是解决减排工作的责任问题。办法规定,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级政府减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主要考核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二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三是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考核办法明确了具体的奖惩措施。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个《办法》标志着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步入了快车道,是减排工作的里程碑


  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体系要求建立一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分析、数据核定、信息传输体系,做到方法科学、交叉印证、数据准确、可比性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要求建立一套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相结合的环境监测体系,做到装备先进、标准规范、手段多样、运转高效,及时跟踪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严格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要求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和符合实际的污染减排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体系,做到责权明确、监督有力、程序适当、奖罚分明,让那些重视污染减排的地区得到激励,不重视污染减排工作的地区和责任人受到处罚。国务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三大体系建设负总责,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国家环保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全国减排动态,密切协调有关部门,充分调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减排氛围。严格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国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遵循“淡化基数、算清增量、核准减量”三大原则,做好减排数据的审核工作;依据“环保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机制是否建立、经济增长方式是否得到转变、环境质量是否得到改善、环境监管能力是否得到加强”四项标准来评判减排工作的实际成效;建立和完善减排工作的现场核查、季度调度、数据直报、计划备案、信息审核、预警、统计、监测、考核等制度,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确保全国减排目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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