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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2012-2013年采暖期热费收缴管理办法范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浏览次数:250

供热公司2012-2013年采暖期热费收缴管理办法参考范本范文-
 
张掖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2-2013年供热期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收缴热费,确保采暖期正常供热,满足全市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我公司供热的办公、商业和居民住宅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和城投集团公司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我公司将加强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降低运行成本,确保供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单位和个人用户也应加强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定期清洗,确保正常供热。
 
            第五条 
            本采暖期,热用户必须在12月31日前缴清热费。我公司将对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热费的居民用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如下:6月1日到到6月30日缴费的用户优惠5%;7月1日到7月31日交费的用户优惠4%;8月1日到8月31日交清热费的用户优惠3%;9月1日到9月30日交清热费的用户优惠2%;10月1日到10月31日交清热费的用户优惠0.5%。
            第六条 
            本采暖期采暖费的收取暂按照市物价部门2008年下发的收费文件执行,住宅22元/平米;非住宅25元/平米。若调价,按调价后的单价执行,已缴清采暖费的用户补交差价。

            第七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采暖期间,用户采暖、保温设施达到规范标准的,除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居民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2℃),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执行相关国家标准或双方合同约定。
            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因下列情形不达标的,热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①用户产权范围内管网和采暖设施设计不合理的;②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供热设施的;③热用户保温措施不当、装修影响散热的;④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气堵、物堵不畅通的;⑤非供热单位事故故障造成供热中断的;⑥室外平均温度连续五日低于供热设计规范温度(-16℃)的;⑦整栋楼室内入住率低于60%的。
            因我公司责任延迟供热、停止供热、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我公司承担退费责任:
            ①热力公司产权内管线及热力站运行事故,造成停热36小时以上的;②因热源不足造成大面积室温达不到供热要求的;③因热网管理、调度、操作不当,造成用户室温达不到16℃的。

            第八条 凡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向我公司交纳热费,

不得拖延和欠缴。凡11月1日前缴费金额未达到应交热费总额80%—95%的楼宇或单位用户,我公司将和用户协商具体的供热时间,由于未及时缴纳热费而迟供热期间的热费不予减免。凡12月31日前未缴清采暖费的,我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我公司将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对其实行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2013年度采暖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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