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暂行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产、供、用汽方之间贸易结算的蒸汽计量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的设计、安装、检测、使用等活动,不适用居民用热能表。根据《暂行规定》,合肥市产、供、用汽方用于贸易结算的蒸汽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装配的计量准确度等级不得低于2.5级,必须实行强制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强制检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供汽方统一组织送检。《暂行规定》明确,为保障供热,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情况下不得参与电网调峰,供、用热双方应做好计划用热、节约用热、合理用热,做到均衡用汽,缩小峰谷差。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蒸汽计量设施,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企业同意。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计量结算方式进行了明确,蒸汽计量要以用汽方计量器具的读数为准,结算计量地点一般定为在用户进口侧结算,管网热损采用合理分摊原则,供、用汽双方遵照合同约定,提倡采用远距离数据采集和计算机蒸汽计量管理系统等先进技术,提高贸易结算的准确性和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