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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新规:用户报停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浏览次数:205
   笔者从延吉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了解到,日前,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规范延吉市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供热时间、缴费时间、供热报停、民宅改商用缴费、高层二次加压、停止供热、投诉维修等11项老百姓关心的供热问题作了书面规定和重新规定,本通知自2012年度至2013年度采暖期起执行。

    在原规定中,对于供热系统实行分户分环、户外阀门控制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可在供热期结束之前90天,随时向热经营单位提交停止用热申请;对于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分环、户外阀门控制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在供热开始前20天,向热经营单位提交停止用热申请。

    而在新通知中规定:有意办理报停的热用户(分户分环户外控制及分户分环户内控制的房屋)需在每年10月20日之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报停手续;上供下回或其他户内控制的老式供热系统要在10月1日之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报停手续;用热户在办理报停手续时应与供热单位签订报停协议,协议中应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申请办理报停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难或拒绝用热户办理报停手续;办理间歇性报停手续房屋停止用热的期限为一个采暖期,报停用户须每年在规定办理报停的期限内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过期仍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用热;在报停期间用户如需重新用热的,应当补齐当年的全部热费后方可开启用热;报停后的商业房(房照为商业房照)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居民住宅的收费标准缴纳一定比例的固定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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