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规定中,对于供热系统实行分户分环、户外阀门控制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可在供热期结束之前90天,随时向热经营单位提交停止用热申请;对于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分环、户外阀门控制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在供热开始前20天,向热经营单位提交停止用热申请。
而在新通知中规定:有意办理报停的热用户(分户分环户外控制及分户分环户内控制的房屋)需在每年10月20日之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报停手续;上供下回或其他户内控制的老式供热系统要在10月1日之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报停手续;用热户在办理报停手续时应与供热单位签订报停协议,协议中应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申请办理报停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难或拒绝用热户办理报停手续;办理间歇性报停手续房屋停止用热的期限为一个采暖期,报停用户须每年在规定办理报停的期限内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过期仍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用热;在报停期间用户如需重新用热的,应当补齐当年的全部热费后方可开启用热;报停后的商业房(房照为商业房照)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居民住宅的收费标准缴纳一定比例的固定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