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疏导天然气价格影响,保障城市供热安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元/千瓦时(69.45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三、各级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强化企业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3年-2014年采暖季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