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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市驻地居民供热政策说明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9  浏览次数:258

为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供热相关政策和有关情况,就2014-2015年采暖季供热价格调整及《山东省供热条例》出台后有哪些新特点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有关负责同志。

一、今年冬季供热价格调整吗?

2014-2015年采暖季,市驻地居民冬季供热价格不作调整。

现行市驻地居民供热价格是执行《枣价格发[2009]171号》文件的价格标准,即采暖季110天、每平方米19.2元,计费面积为用户建筑面积扣除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及未封闭阳台面积。2012-2013、2013-2014年两个采暖季实际供暖天数增加到120天,增加10天费用由财政补贴供暖企业。

市政府确定,2014-2015年采暖季市驻地供热时间仍为120天,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其他区(市)供热价格因各区(市)供热条件、供热成本、政府补贴能力不一,供热价格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二、为什么煤炭价格走低,供热价格不变?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煤炭价格虽然下降,但煤炭以外的供热成本持续增加。煤炭价格不是决定供热成本的单一因素,供热整体成本由生产成本、首站成本、管输成本、换热站成本构成。2009年至今,供热企业用电等动力成本及人员工资上涨,管网改造,环保除尘、脱硫、脱硝投入,以及负债经营产生的财务费用等,都加大了供热成本。

从2013-2014年采暖季的供热成本来看,供热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供热企业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但供热仍处于亏损状态。2013-2014年采暖季居民用热按120天计算成本为25.26元/平方米、按110天计算为22.76元/平方米。

2013-2014年采暖季煤炭(原煤5000卡)供热企业到厂价为530元/吨(发电企业实际执行合同煤价格),现行供热企业煤炭到厂价为520元/吨,根据煤炭局预测,2014-2015年采暖季与上一采暖季相比,煤炭价格基本持平。

在现行价格仍然倒挂,低于成本,财政还要大量补贴的情况下,供热价格无下调空间。因此,今年供热价格维持不变。

三、我市供热价格在全省比较。

我市供热价格在全省十七市中按同口径比较列倒数第二位。

供热价格由供暖天数、供暖面积计算方式和单位供热价格三个要素组成。全省十七市供暖天数和供暖面积计算方式并不一致,但经过换算仍然可按同口径进行直接比较,同口径比较居民供热价格最高市为28.44元/平方米,最低市为18.31元/平方米,全省平均23.93元/平方米。

四、计费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全省各市计费面积有主要用三种形式,一是按建筑面积计费;二是按套内面积计费;三是按使用面积计费;我市采取的是用户建筑面积扣除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及未封闭阳台面积。随着住房登记制度的逐步完善,省里将制定统一的计费面积标准。

另外,根据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要加快供热计量改革,由按面积收费,逐步过渡到一户一表,按流量收费。

五、关于供热温度标准。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之前实行的不低于16℃的要求是没有条件限制的,此次新规对达标前提作出明确规定,即室外温度、建筑结构、采暖系统符合标准、正常运行,符合条件的供暖户将按18℃新规执行,而条件达不到的供暖户仍按室温不低于16℃标准执行。

六、关于供热报停。

用户暂停或者恢复供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七、关于按用热量收费。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是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北方采暖地区都在积极探索推进。我市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相继出台了两部制热价及一系列政策文件。今年初,市住建局与各区(市)住建局签订了2014年完成368万平方米按热计量收费的任务目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将在我市逐步推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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