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颁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市2003至200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中,突出强调今年要确保供热质量,确保室内温度达到16摄氏度以上;各供热单位要确保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用量的70%以上。
热费怎么交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哈市限定的职工住房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2、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个人承担;没有纳入工资的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3、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90%热费的50%(另50%热费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离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供热补贴人员的资格,履行规定的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居民监督。
5、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6、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承担。
7、新建未出售的房屋、未安置的空房及尚未办理进户手续的已售房屋,其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违约怎么办
1、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把依法缴纳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
2、对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有能力却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对拒不履行合同、拒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因空闲或转租而不缴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及产权单位予以查封,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对不缴纳热费的房屋产权人,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
5、凡拖欠热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其房产交易、产权转移、拆迁、建设等审批手续,对房屋开发企业取消其当年开发建设资格。
6、对欠缴热费的动迁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欠交的热费支付给供热单位,并从居民动迁安置补偿费中扣回,否则,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的各项手续。
7、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可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并视为不具备经营能力,由工商部门依据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暂不审验其下年度的营业执照,待其交足热费后再予办理。因其拖欠热费导致不能正常供热,影响相邻居民生活、危及公用设施安全的,可停止其使用其他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