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业主拖欠采暖费成被告
今年年初,刘先生被供暖公司起诉到了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补交拖欠的三年采暖费及利息。刘先生家住和平区九纬路,房屋面积172平方米,供暖没有分户,每年采暖费4800余元。
刘先生说,不是不愿意交采暖费,而是自从2011年入住以后,室内温度只有十五六度,从来没有达到政府所规定的18℃。每年都找供暖公司和锅炉房,他们也到家里维修过,但从来没有修好过。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曾对小区业主们进行过普查,可以确认供暖不达标。
刘先生说,冬天,家人不得不穿着棉衣过冬,因为室温不达标,家人经常被冻感冒。要求供暖公司前来测温,他们根本就不理睬。供暖公司供暖室温不达标,就不应该收取采暖费,而且还应该退还已交纳的一年采暖费。同时,还要求供暖公司在要求测温时随叫随到。
判决:供暖瑕疵采暖费减两成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供暖公司为刘先生提供了供热服务,应按规定达到政府要求的标准,但根据刘先生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刘先生不交采暖费的原因是因为供暖公司供暖不达标。
由于供暖公司供暖服务存在瑕疵,要求刘先生全额交纳采暖费有些不公平。法院酌情判定刘先生按80%交纳采暖费。因供暖公司供暖不达标导致刘先生不交纳采暖费,供暖公司要求刘先生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表示供暖公司供暖不达标,应该按50%交纳采暖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未按沈阳相关规定申请对室内进行测温,所以无法确定其家中室温不达标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酌定按80%并无不当,依法驳回刘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三个标准可退费
根据《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用热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用热户诉求后2小时内入户实施测温,不能按时测温的,应当向用热户说明情况并与其约定时间。
每日测温时间为当日5时起至22时止,用热户两次以上提出测温诉求,供热单位未能按时入户测温的,可向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入户测温。
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8℃以下~16℃(含16℃)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6℃以下~13℃(含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3℃以下,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
退费计算公式为:日采暖费金额=现行采暖费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日采暖费金额×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测温一天不达标,退三天费,30日内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一个月计算退费。对经确认室温不达标用热户的退费,供热单位应当在7日内完成。
用热户擅自拆、改室内采暖设施的;用热户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用热户加装管道泵、私放热水等行为影响供热效果的;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供热公司不予以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