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中心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部分条款无法解决供热矛盾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9  浏览次数:448

每到采暖季,供热企业总喊亏,老百姓常喊冷,各说各话,问题始终得不到圆满解决。自2005年9月1日《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实施,已经过去近10年,近10年间,虽然部分条款进行了改进和补充,但仍有部分无法适应当下突出的供热矛盾。今天让我们来对照实际,看看供热条例中,哪些是需要修改的,哪些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问题a

营业房为何不规定温度标准

条例原文——第十七条,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现状】11月中旬,银川市金凤区大众巷的18户营业房暖气还是不热,有业主反映,“2012年到2014年两个采暖季都不热。”开美容院的任女士找供热公司反映问题时,得到的答复是,营业房没有温度标准,热不热说不清,这些营业房业主想不通,温度低连生意都影响,为啥营业房没有室温标准?

【解释】对此,银川市供热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解释,由于营业房门窗普遍大,耗热量高、散热快。此外,营业房由于营业需要,经常开关门,空气流动频繁,热空气往外走,冷空气进来。所以,营业房无法像居民住宅一样,规定最低室温标准。

问题b

室内温度不低于18℃

条例原文——第十七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现状】“室温不低于18℃,我觉得不科学,要是室外温度高,加上太阳照射,就算供热企业不好好烧暖气也能有18℃,这个规定不科学啊!”尚美雅居小区居民王先生提议,应该按照入户管道的进水温度来衡量供热质量。

【解释】不管是地热还是散热器,散热的原理是通过空气流动把热量疏散到屋内,使得室温不低于18℃,所以采暖室温标准只能是空气温度来检测。因此,根据《暖通设计规范》,在房屋建设施工时,就是根据采暖期室温不低于18℃,来设计建筑物的采暖热负荷,然后设置室内散热设施。

这些规定,需要修订

问题c

家里温度不热该找开发商还是供热企业

条例原文——第三十条,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热共用设施自移交后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理。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入网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现状】银川泽翔供热公司总工程师赵菲告诉记者,虽说开发商要承担两个采暖期的维修工作,“但实际上,一些小区居民年年投诉,我们挖开小区管道一看,管网外面的保温层装的根本不是好材料,偷工减料了,你找开发商吧,早过了保修期了。”

【建议】针对此问题,银川市供热物业办相关负责人坦言,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供热的设施设备,比如管网,属于隐蔽工程,埋在地下,设计施工的时候,如果存在问题,的确会对供热质量有影响。

现在供热管网的铺设施工是由开发商承担,之后又是由供热企业来服务,小区的二次管网(从换热站到楼栋入口的管道),这些二次网的建设,如果能由供热企业来建设,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将来出现问题,责任比较好界定。

问题d

采暖费先交一半另一半随后交清

条例原文——第二十五条,热用户可一次性交纳采暖费,也可分期交纳,但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交纳本采暖期采暖费的百分之五十。采暖期结束前应当全部交清本采暖期采暖费。

     【现状】这样的规定,让不少供热企业颇有微词,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经理栗志刚说,外省市都是一次交清,本来采暖费就不好收,这样相当于先使用产品,后付费,让供热企业维持得很艰难。

【建议】银川市供热物业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北方不少省市,采暖费确实是一次性交清,而且收费模式也不一样,是夏季缴费。

“就供热成本来说,燃料的比重占据比例很大,煤炭市场行情是波动的,夏季时,煤炭市场是谷底的价格,煤价低,此外,煤炭质量有保证。所以我们提倡供热企业夏季储煤,这样能储到优质煤,而且费用较低。”该负责人说,但是银川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采暖费滞后收取,先支出后收费,造成供热企业无法夏季储煤,都是采暖期前储煤,9月、10月储煤的话,煤价会小幅上涨,这就间接影响供热质量,关于这种收费模式,很有修订的必要。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技术中心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热点资讯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