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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供暖执行居民热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5  浏览次数:473
     12月23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枣庄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学校用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全市学校的用热价格确定了统一标准。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14至2015年度采暖季起,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这也就意味着,我市本年度采暖季学校的暖气费用按每平方米19元收取。

通知中对供热价格执行居民用户价格的学校、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供热价格执行居民用户价格的学校,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

据了解,原来学校供热价格不太统一,有些学校按居民热价收取,有些学校则按非居民价格收取。本次规定的出台,明确规范了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价格,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校供暖费用支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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