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热用户不得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增加供热面积、安装放水装置等行为。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剩余的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热用户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