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草案)》摘要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管理。
●供热企业负责供热管网的经营、维护、安全运行等日常管理工作,成本计入供热价格。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市冬季采暖期为每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采暖期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用于居民供热的水、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
中国江苏网5月12日讯(记者苍云)作为国家非强制供暖城市,徐州多年来自发形成规模供暖,目前服务城区数万户家庭,预计未来用热用户将不断增多。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草案)》,公开征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有意见和建议的市民可于5月18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直接将意见提交到市政府网站该条意见征集处。
■开发企业
供热工程未通过
不得办理房地产综合验收手续
根据《草案》规定,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管网应逐步联网,互为备用。新增供热需求的用户,应当交纳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供热企业建设的供热管网,已收取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的,移交其他供热企业经营、维护时,应当无偿移交。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与维护,专款专用,专项审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等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设施的施工,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贾汪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未组织竣工验收的,不得办理房地产综合验收手续。凡是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供热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企业
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
要提前2日通知
为了规范经营,我市供热将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管理。本条例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负责供热管网的经营、维护、安全运行等日常管理工作,成本计入供热价格。
供热企业应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及时处理用户用热投诉。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市冬季采暖期为每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采暖期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遇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供热企业确需停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不得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等。
■供暖温度
采暖期内卧室、起居室(厅)
温度不低于18℃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供热社会平均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物价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适时调整。用于居民供热的水、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
供热实行分户用热计量的,按用热量计费;不实行分户用热计量的,按供热面积计费。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并向用户出具统一票据。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冬季采暖期内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按供热面积计费的,采暖期内供热天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未供热天数的预收费用。按量计费的,以实际用热量结算。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发生供热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向供热、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的同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需要供热企业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个人
严禁非法用热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和阀门等供热设施;破坏或者擅自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等危害供热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热秩序的行为。
禁止擅自在供热管道上接入用热、影响热计量器具准确计量、私自开启进户供热阀等非法用热。凡是发现非法用热的将非法用热计量按照管道额定流量乘以非法用热时间确定,其中居民非法用热的,自供暖季之日起计算;单位非法用热无法确定时间的,自上次结算之日起计算。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