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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 集中供热供热期4个月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2  浏览次数:1005
     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住建部门获悉, 《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遵循市场运作原则

区域性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者多个热源,以蒸汽或者热水为介质,通过热网向局部区域热用户提供生产、生活用热的活动。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合理利用供热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协调;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协调。

集中供热遵循区域集中、新区先行、热源多元、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逐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和扶持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应符合城市规划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重点发展城市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新区和国家机关办公、医院、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筑以及20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住宅小区,逐步发展其他住宅小区;合理配置热源、热网;优先利用浅层地热能、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节能环保的供热技术。鼓励采用冷热电三联供的分布式能源方式。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中供热企业依法约定。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属于供热企业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成本计入供热服务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供热企业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供热设施建设费用。

商品房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供热设施等相关信息。

《办法》规定,供热期为每年第四季度至次年第一季度的3至4个月,具体时间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管理、养护、维修、更新,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供热企业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

企业违规最高罚款3万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制定供热设施运行、养护、维修、更新等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未定期检查,或者未履行养护、维修、更新义务的;未制定本企业的突发性供热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的;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供热的;擅自停业、歇业的;发生突发性供热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抢修,或者不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安装循环水泵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取用、排放供热循环水的;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的;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公共阀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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