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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印发,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60%以上 供热企业应集中供热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西安日报  浏览次数:3843

记者13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印发。7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60%以上时,供热企业应予以集中供热;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

热用户应及时足额向集中供热企业缴纳当季热费

根据《实施细则》,热用户应及时足额向集中供热企业缴纳当季热费。往季因故欠缴的热费,应一并结清。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当年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居民总户数的60%以上,或用户交纳热费达到应交纳总热费的60%以上时,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集中供热企业在直管到户的居民小区内,物业服务公司在自行管理的居民小区内,应分别公布用户用热及收费等情况,接受用户的监督:每年供暖季期间,每月15日公示住户入住情况、用热情况及收费情况等。每年4月至6月期间,每月底公示上个采暖期温度不达标住户及退费情况。用户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供暖费不得与水、电、停车、物业费等捆绑

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也不得将供热事宜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供暖费也不得与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

供用热合同签订前,物业服务公司应向集中供热企业提供用热建筑的竣工图或建筑物实测报告,作为热费核算依据。

集中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公司应为用户提供多种方式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反映问题。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集中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12345市民热线工单办理工作,在采暖期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用户投诉室温不达标,供热企业或物业公司应在12小时内回应

集中供热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接到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投诉的,应在12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以及集中供热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测温而由物业服务公司测温的结果,都可以作为退费依据,测温结果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

测量室内温度,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至1.5米处,以测温表读数稳定后显示的温度为准。

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集中供热企业采取改正措施,对整改结果进行抽查。

非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需提供证据,提出解决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热用户。

经建筑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属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质量标准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因用热方私自拆除墙体或墙体保温层、设置隔断、扩大采暖空间、改动取暖设施等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热用户。

集中供热企业应在供热结束后至当年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退费时,集中供热企业应提供书面说明,写明退费原因、退费计算公式、退费日期,并经用户签字后,由集中供热企业和用户分别予以留存。

严厉查处“偷热”等违法行为

用户应安全使用其室内供热设施,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后,用户按照事先确认的收费标准支付抢修费用。

所在建筑供热设施若具备能够采取控制、隔热措施的,用户可以申请停热,停热以整个采暖季为单位,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

公安部门要联合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扎实开展物业领域扫黑除恶治乱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严厉查处“偷热”等违法行为。

单位自备热源采暖、居民单户自行采暖和不产生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执行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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