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供暖季运行期间执行电量电价(已批复上网电价);非供暖季关停期间执行容量电价,标准为10.80元(含税)/千瓦·月。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背压公用机组;供暖季正常运行、非供暖季关停,且正常运营一个供暖季以上;脱硫、脱硝、除尘、超低环保设施改造全部合格验收,并获得环保电价加价。符合上述条件的机组,可于当年3月15日-30日向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资料: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成本、利润情况;机组核准文件;机组电价批复文件;机组上一年月度发电负荷曲线、供暖季电费结算发票(部分)。
原文如下:
《关于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政编号:250011
电话/传真:0531-86191345
电子邮箱:jgc_sdfgw@shandong.cn
时 间:2019年9月18日-24日
关于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规定,决定对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供暖季运行期间执行电量电价(已批复上网电价);非供暖季关停期间执行容量电价,标准为10.80元(含税)/千瓦·月。
二、项目确定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背压公用机组;供暖季正常运行、非供暖季关停,且正常运营一个供暖季以上;脱硫、脱硝、除尘、超低环保设施改造全部合格验收,并获得环保电价加价。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机组,可于当年3月15日-30日向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资料: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成本、利润情况;机组核准文件;机组电价批复文件;机组上一年月度发电负荷曲线、供暖季电费结算发票(部分)。
(二)市发展改革委初核并汇总机组情况后,于4月15-30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附企业申报资料,含电子版)。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上报情况,容量电费资金筹集规模,确定并公布新增执行两部制电价机组名单。新增机组名单每年集中公布一次,逾期当年不再受理。
三、电费结算
(一)机组非供暖季因倒机维修等原因产生的上网电量,按已批复电量电价标准执行,当月产生的电费抵扣当月容量电费;因供暖时长不同或天气原因延长供暖时间产生的上网电量,按已批复电量电价标准执行,不抵扣容量电费。机组供暖季没有运行的,前一年容量电费不再结算。
(二)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并公布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的燃煤背压机组企业,自名单公布起次年,每年1月15日-31日向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上一年度非供暖季容量电费结算申请,并提报以下资料: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月度发电负荷曲线、月度上网电量结算情况、非供暖季机组运行情况、容量电费申请金额。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核对企业申报情况,提出补贴意见,并于2月1日-15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上报意见,确定各机组容量电费结算金额,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非采暖季,指每年4-10月。
(二)试点机组2018-2019年非供暖季(2018年4-10月、2019年4-10月)容量电费,请相关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于2020年1月一并提出结算申请。2019年新增申请执行两部制电价机组,各市请于月日-日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不再受理。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