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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市43个城市供热收费起止时间和违约怎么处理您知道吗?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浏览次数:9752
 北方各省市已经陆续开始供暖啦!

您家的供暖费交了没?

小编特别提醒您

一定记得按时缴纳供暖费!

发生逾期可能产生违约金或滞纳金哦~

各省市供暖费所规定的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发生逾期时,

各地供热用热条例都是如何规定的?

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第四条和第七条,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居民)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天津市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相关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河北省
石家庄市

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在11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

衡水市

根据《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规定: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于每年11月15日取暖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清采暖费;无正当理由逾期10日不交纳采暖费,且经催交后仍不交纳,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直至其交纳采暖费为止。

沧州市

根据《沧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八款规定,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

承德市

根据《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自11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违约金,收取金额最高不超过取暖费本金金额。

邯郸市

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热用户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唐山市

根据《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2013]2号文件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未交清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取暖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

廊坊市

2021年10月8日开始缴费,到11月15日仍未交纳的,会关闭阀门,请自行采取防冻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负责任;再交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开阀。(来源:廊坊市广达供热有限公司)

邢台市

2021-2022采暖期即将开始,为保证您今冬正常用热,公司定于2021年10月8日至11月14日收取本年度采暖费,逾期未缴费用户视为今冬不用热,届时将关闭阀门。(来源:邢台旭阳安能热力)

 

山西省
太原市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11月1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同市

根据《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应当于供热前向供热单位足额交纳收费。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等措施,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按日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忻州市

2021年8月4日起开始收取2021-2022年度采暖费,用户逾期(2021年11月1日)未交纳采暖费,按照《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按日计算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规定执行。(来源: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

长治市

用户须在供热开始前5日之前缴费,未按时交费的用户视为本年度不用热,将按规定关闭供热阀门。(来源:长治市热力公司)

 

辽宁省
沈阳市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大连市

根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用户应及时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费。供热费缴纳标准与缴纳办法及特困户减免政策,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费的,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用户逾期仍不缴纳供热费和滞纳金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拆除供热设施。

锦州市

根据《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抚顺市

根据《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各用热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交清当期暖气费,不能按期交纳的用热单位,须向供热单位提出分期付款计划,经供热单位同意并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分散付款。陈欠的暖气费应在本年8月底前结清,不能按期结清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签订还款协议,对拒不履行交费义务的单位,供热单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清欠。

营口市

根据《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供热期的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热用户未按时或者未按约定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开始后二十日内采取停供措施,热用户应当承担供热期开始到停供阶段的热费。

阜新市

请每年在10 月15 日前缴纳供热费,每年在10月15日后缴费的用户,将视热网的水利工况及人员配备情况,按缴费时间排队入网。(来源: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
长春市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供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新建住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

吉林市

根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在每年供热期前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

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热用户进行催缴。热用户自接到催缴通知后满五日仍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供热合同的具体规定处理。

辽源市

根据《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交通知,热用户收到催交通知仍未及时交纳的,供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暂缓供热或者停止供热措施。热用户交纳热费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收取热费。

 

黑龙江省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哈尔滨市

根据2011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山东省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一般缴费时间为9月起至11月15日(各供热公司或有差异,以自家供热公司为准)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济南市

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泰安市

根据《泰安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淄博市

根据《淄博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用户应在当年9月底前缴纳80%的取暖费(一次全部缴清的给予适当优惠),其余应在次年1月底前缴清。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3‰滞纳金。

烟台市

收费时间:2021年9月15日-10月31日(其中,9月15日—10月8日期间节假日、公休日不收费,10月9日—10月31日公休日正常收费)。(来源: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

 

河南省

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热用户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恢复供热的,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或者实际用热量收取热费。

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

郑州市

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规定: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洛阳市

根据《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鹤壁市

11月12日前交纳热费,11月12日后微信、支付宝、银行等交费渠道将会停止,仍需交费的用户需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热力公司营业大厅交纳。(来源: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

根据《三门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热用户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交纳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过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

 

陕西省
西安市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宝鸡市

2021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逾期未交费者,宝鸡市热力公司将按照《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服务标准》《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等相关规定,自12月1日起每日按所欠采暖费总额的2‰加收违约金。

 

甘肃省
兰州市

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热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交清全部热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

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
对于拒缴和拖欠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其所欠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
对于在当年供热前交清全部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天水市

根据《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已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缴纳本采暖期的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可按月缴纳,并于次月5日前缴纳上月热费,亦可提前预存热费,逐月抵扣。
第四十四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日期次日起每日向违约热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应书面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已建成的供热管网,一级管网需要二次加压加热供热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二级管网需要二次加压加热供热的,所产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青海省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热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宁市

根据《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催告其在七日内交纳热费,逾期仍未交纳的,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二)逾期超过三个月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历年拖欠热费的用户可以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欠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包头市

未按期交纳热费的用户,从2021年11月1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来源:华融热力)

赤峰市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规定,请热用户2021年10月15日前交纳热费。《城市居民用户供用热力合同》规定:“逾期交纳热费的,应承担热费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热用户,自2021年10月16日起收取违约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可一次性交纳采暖费,也可分期交纳,但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交纳本采暖期采暖费的百分之五十。采暖期结束前应当全部交清本采暖期采暖费。

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二部制热价交纳采暖费。热用户在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交纳本采暖期基础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按照实际用热量进行结算。
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可按欠费总额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得超过本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财政拨款的用热单位的热费,应专款专用,不得迟缴或欠缴。

与供热企业签订热费代收代缴服务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不得迟缴、欠缴或侵占、挪用。
第五十二条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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